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與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103民初3460號
判決日期:2019-09-18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理想公司)與被告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照明集團)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滁州理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曉東,被告龍騰照明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滁州理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龍騰照明集團支付借款利息1368986.30元(自2013年2月6日起計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龍騰照明集團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滁州理想公司與龍騰照明集團就滁州市雙郢大道等6條太陽能路燈采購及安裝簽訂了《合同協議書》,龍蟠照明集團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資金周轉問題向滁州理想公司提出借款申請,滁州理想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其提供借款400萬元。2018年10月20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皖1103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將此400萬元用于沖抵應支付龍騰照明集團的工程款。但龍騰照明集團使用借款至生效判決確定之日,未就此款支付任何利息。
龍騰照明集團辯稱:1、雙方對訴爭款項未約定利息,故不應當支付利息。本案案涉的400萬元是工程款而非借款,在(2018)皖1103民初2305號案件中就工程款的相關支付節點已經約定明確。即便滁州理想公司超額或者提前支付工程款,雙方就此款的利息并無約定,故其在本案中的主張不應得到法院支持;2、滁州理想公司的付款時間為2013年2月,其現在向我司主張就相應的利息,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3、關于400萬元的利息問題,我司在(2018)皖1103民初2305號案件進行了抗辯,要求與龍騰照明集團的訴求一并處理,故滁州理想公司現在的訴請應屬于一事不再理。綜上,滁州理想公司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9月3日,滁州理想公司與龍騰照明集團簽訂《雙郢大道等6條路太陽能路燈采購及安裝合同》一份,合同對工程范圍、工期、質量標準等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龍騰照明集團按約進場完成施工,所涉工程在2013年1月5日經驗收合格。2013年1月8日,龍騰照明集團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滁州理想公司借支工程款400萬元,滁州理想公司遂于2013年2月6日給付龍騰照明集團400萬元。
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龍騰照明集團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將滁州理想公司訴至我院。2018年10月20日,我院依法作出了(2018)皖1103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書。該案宣判后,龍騰照明集團不服上訴至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8)皖11民終30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
駁回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121元,由滁州理想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偉
人民陪審員劉煥生
人民陪審員金文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麗蓉
判決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