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熱電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賓館有限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0203民初3442號
判決日期:2019-09-16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連市熱電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繼紅,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簽訂了《城市供用熱力合同》,合同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原告為被告提供蒸汽,用途為被告位于中山區中山廣場4號,建筑面積6600平方米普通采暖及冬季空調采暖。2018年3月、4月、5月被告連續欠繳蒸汽費,經原告多次催繳,被告仍未支付,特訴至貴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3月、4月、5月蒸汽費28440元及違約金(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至欠款還清為止,暫計至2019年5月31日為31278.65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大連賓館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全面停業,一直到現在。所以原告說的2月份蒸汽費多點,但是3、4月份都是按底量的,都是熱電集團的規定。停業就沒有必要再用了,正常經營才會使用蒸汽,沒有用原告的氣也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2018年我公司已經沒有收入來源,已經停業,職工已經欠薪7個多月。正常我們應該去熱電集團報停就不能產生這個費用,但沒有及時報停。沒有用就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該承擔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7年,原、被告簽訂《城市供用熱力合同》,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原告為被告提供蒸汽,用熱地點為中山區中山廣場4號,用熱面積6600平方米,用熱項目為普通采暖及冬季空調采暖。用熱量最低結算汽量75噸/月,每噸185元,以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為一個結算期結算汽量,原告每月向被告提交上月汽費結算單,如對用熱量有異議,5日內書面提出。被告應于接到汽費結算單之日起5日內支付上個月的汽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蒸汽服務,被告交費至2018年1月。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城市供用熱力合同》、汽費結算單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賓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大連市熱電集團有限公司蒸汽費2844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原告主張的各期違約金起算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計算至欠款給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64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賓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一年
合議庭
審判員楊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周媛媛
判決日期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