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電力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與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04民初5163號
判決日期:2019-09-16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電力勘測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至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該院立案后,作出(2019)吉×民初×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一兵、張鐵英,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設計費總計3233107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電力項目建設勘察設計協議書》,就吉林省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吉林地區境內送電線路和變電站項目勘察設計達成協議。2014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設計委托書并形成會議紀要,就變更追加設計額外進行約定。至2018年1月,原告完成新增部分設計內容,并向被告交付設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新增設計費用3233107元。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判決結果
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支付原告吉林市電力勘測設計有限公司新增勘察設計費323310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33元,由被告吉林省中部城市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子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苑楚易
判決日期
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