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榮明與舒文銘、石臺華信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722民初338號
判決日期:2019-09-11
法院:安徽省石臺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馮榮明與被告舒文銘、石臺華信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臺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榮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功、被告舒文銘、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羅詠梅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馮榮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其醫療費17771.32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天)、營養費4500元(90天×50元/天)、誤工費32128.2元(180天×178.49元/天)、護理費7972.8元(60天×132.88元/天)、殘疾賠償金34393元(34393元/年×5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2490元,即共計125555.32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5時10分,舒文銘駕駛皖R×××××號正三輪車前往華信公司上班途中,沿馬鞍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金誠大酒店前路段時,與路邊行人馮榮明刮撞,事故致馮榮明受傷。馮榮明被送往石臺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經醫院診斷為:右尺橈骨遠端開放粉碎性骨折。本起事故經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舒文銘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馮榮明無責任。舒文銘駕駛皖R×××××號正三輪車在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馮榮明受傷后經安徽杏花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被評定為180天、60天、90天,后續治療費被評定為9000元。馮榮明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
舒文銘辯稱,馮榮明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并未住在醫院,其多次去醫院看望馮榮明,并未見到馮榮明在醫院治療。事故發生后,其已經墊付醫療費8409元。
華信公司書面辯稱,舒文銘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非作為其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舒文銘實施了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第三人損害,應當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馮榮明對其公司的訴訟。
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辯稱,舒文銘所駕駛的皖R×××××號正三輪摩托車在其公司僅投保交強險,故其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醫療費僅賠償10000元;對馮榮明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均按30元/天計算,誤工費其公司不承擔;護理費應按123元/天計算;因馮榮明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系其個人單方鑒定,其公司認為馮榮明受傷僅構成十級傷殘,故殘疾賠償金應按十級傷殘標準予以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按5000元標準賠付;其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0日5時許,舒文銘駕駛自己所有的皖R×××××號正三輪普通摩托車,沿石臺縣仁里鎮馬鞍山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馬鞍山環路金誠大酒店前路段時,與路邊行人馮榮明發生刮撞,事故造成馮榮明受傷。事故發生后,馮榮明被送往石臺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共花費醫療費18030.32元(其中馮榮明個人支付11761.32元)。馮榮明經醫院診斷為:因交通事故致右尺橈骨遠端開放粉碎性骨折。2019年4月20日,馮榮明單方委托安徽杏花司法鑒定所鑒定,該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馮榮明因右腕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喪失,其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九級,損傷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被評定為180天、60天、90天,后續治療費被評定為9000元,馮榮明支付鑒定費2490元。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認為馮榮明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系單方委托鑒定機構所做的,且該鑒定機構作出九級傷殘的等級明顯過高。2019年7月12日,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向本院申請對馮榮明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委托安徽秋江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重新鑒定,該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了鑒定意見為:馮榮明因交通事故受傷,遺留右腕關節活動受限的后遺癥,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十級傷殘。另,馮榮明系城鎮居民,從事字畫裝裱職業,但無固定收入。
該起事故經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舒文銘負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馮榮明無責任。舒文銘所駕駛的皖R×××××號正三輪普通摩托車在人民財險石臺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舒文銘支付了醫療費6269元、護理費184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臺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馮榮明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為50405.3元;
二、被告舒文銘賠償原告馮榮明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2530.32元,該款扣除被告舒文銘已經賠償原告馮榮明8109元之外,舒文銘還需賠償馮榮明醫療費14421.32元;
上述賠償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馮榮明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8元,減半收取464元,鑒定費2490元,即共計2954元,該費用由原告馮榮明負擔受理費190元,由被告舒文銘負擔受理費及鑒定費27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凌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凱莉
判決日期
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