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錦珩與被告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湘0702民初4173號
判決日期:2019-09-06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錦珩與被告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錦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投資關系;2.判令煙草公司向楊錦珩支付投資補償款60萬元、停業損失3萬元及貨物搬遷費1萬元;3.判令煙草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煙草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1.楊錦珩訴請成因系其位于常德市鼎城區xx輕紡城的經營場所關閉導致,因xx輕紡城存在嚴重消防隱患問題,現常德市政府和鼎城區政府下文要求限期關閉該輕紡城,因其關閉涉及經營戶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為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社會矛盾,建議本案由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理;2.楊錦珩要求支付投資補償款及停業損失、搬遷費用,都涉及門面的修建及交付問題,涉案門面屬于不動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應由鼎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學東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崔丹
代理書記員陳鎮
判決日期
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