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欽州市桂鑫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0703執483號
判決日期:2019-09-05
法院: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廣西欽州市桂鑫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703民初51號民事判決確認:1、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廣西欽州市桂鑫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907.6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2、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給廣西欽州市桂鑫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花卉護理費18933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3、由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2259元。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執行,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執行人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于2019年5月23日對被執行人廣西欽州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發出《限制消費令》及《失信決定書》。本院經過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及財產線索進行了核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又通過傳統查詢的方法對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權登記等情況進行了調查,又在擬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三個月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將本案的執行情況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告知函》,并責令申請執行人收到執行情況告知函后三日內向本院提供被執行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在上述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應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恢復執行時,應當提交執行申請書和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明。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韋業升
人民陪審員林信杰
人民陪審員莫如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周炳志
判決日期
2019-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