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強與張先鋒、湖南電力物流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522民初974號
判決日期:2019-08-06
法院: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強與被告張先鋒、湖南電力物流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力物流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開福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強及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桂萍、被告張先鋒、平安財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英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電力物流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石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5141.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誤工費8142.4元、護理費1512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2890元、施救費96元,共計28702.1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13日19時35分許,被告張先鋒駕駛湘B×××××小型普通客車沿津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利二路交叉路口處向西右轉彎時,與沿利二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后經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張先鋒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被告張先鋒駕駛的湘B×××××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電力物流公司,該車在平安財保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故要求被告平安財保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張先鋒賠償。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現提起訴訟,望依法保護原告的權益。
張先鋒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請對石強主張的損害依法認定;事故發生后,張先鋒到醫院看望了石強并墊付了3000元,石強轉院時向張先鋒進行了說明。
平安財保辯稱,涉案車輛由電力物流公司向平安財保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對石強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石強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的治療內容為胰腺炎,并已經醫保報銷部分醫療費,該部分醫療費與本次事故無關,石強主張的車輛損失明顯過高,對車輛損失不予認可。
被告電力物流公司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3日19時35分許,張先鋒駕駛湘B×××××小型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電力物流公司)沿津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利二路交叉路口處向西轉彎時;與沿利二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石強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石強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張先鋒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石強無責任。
石強受傷后,到利津縣中心醫院進行了治療,被診斷為:身體多處挫傷;腹痛,住院治療8天,支付醫療費4267.5元。原告因腹痛未愈,于2018年11月21日轉至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急性胰腺炎或膽系感染待診,住院治療6天,醫療費17486.47元(其中門診費1043.33元、住院費16443.14元),因對胰腺炎的治療符合社會醫療保障條件,由醫保統籌支付6612.18元,個人支付9830.96元。2018年11月27日,石強出院,醫院醫囑為:建議繼續住院治療。另外,石強因事故支付施救費96元,支付車輛維修費2890元。
另查明,石強在事故發生前從事水、電、暖安裝維修工作,并具有電工職業中級技能。
庭審中,被告平安財保對石強在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的治療與該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與車輛損失的數額有異議并要求進行鑒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
再查明,2018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9549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24798元;2018年山東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從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為47030元。
以上事實由石強提交的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利津縣中心醫院《住院病案》、《用費清單》、《住院收費單據》、濱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病案》、《用費清單》、《住院收費單據》、《診斷證明》、石強的職業資格證書、購房合同、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施救費收據、利津縣益民電動車出具的維修明細及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當庭陳述在案為證
判決結果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開福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石強各項損失共計23229.73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開福支公司返給張先鋒墊付款3000元);
二、駁回石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15元,減半收取257.58元,由原告石強負擔67.21元,被告張先鋒、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開福支公司共同負擔190.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汝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娜
書記員宗玲玲
判決日期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