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李建標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1823執170-1號
判決日期:2019-08-06
法院:陽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陽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執行李芳偉、李建標、潘少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粵1823民初1274號民事判決書,責令李芳偉、李建標、金融借款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440000元、利息人民幣73334.78元(暫計算至2018年9月30日)、遲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210.5元給申請執行人,并承擔案件執行費人民幣17533.35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申請,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實施了以下執行措施:
1、向被執行人李芳偉、李建標、潘少梅發出執行通知書、風險提示、被執行人須知、限制高消費通知、報告財產令、廉政與作風評價監督卡等。
2、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李芳偉、李建標、潘少梅在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車輛登記財產狀況,無財產可供執行。
3、查詢被執行人李芳偉、李建標、潘少梅的不動產登記情況,已查封被執行人李芳偉所有的不動產,被執行人李建標的不動產被其他法院首封,潘少梅無不動產登記,除此無財產可供執行。
4、2019年4月16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交延期執行申請書,同意本院暫緩對已查封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理。
5、依職權于2019年8月6日限制被執行人李芳偉、李建標、潘少梅高消費。
6、于2019年8月5日電話約談申請執行人的執行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第一次執行即將到期,因被執行李芳偉的財產正在本院執行的另案處理,其同意在其他案件中參與分配實現優先債權,且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
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效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展業
審判員陳永清
審判員陳定勝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宋俊娟
判決日期
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