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理想基礎(chǔ)設(shè)施投資有限公司與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103民初3460號
判決日期:2019-08-05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滁州理想基礎(chǔ)設(shè)施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滁州理想公司)與被告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照明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滁州理想公司訴稱:2012年,原告滁州理想公司與被告龍騰照明公司就滁州市雙郢大道等6條太陽能路燈采購及安裝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被告龍騰照明公司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資金周轉(zhuǎn)問題向原告滁州理想公司提出借款申請。原告滁州理想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其提供了借款400萬元。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0日作出了(2018)皖1103民初2305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將此400萬元用于沖抵應(yīng)支付龍騰照明公司的工程款。現(xiàn)原告滁州理想公司訴請判令:1、被告龍騰照明公司支付借款利息1368986.30元(自2013年2月6日起計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龍騰照明公司承擔(dān)。
被告龍騰照明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蘇省高郵市,故申請將該案移送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jié)果
駁回被告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龍騰照明集團有限公司負擔(dān)。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偉
人民陪審員金文棣
人民陪審員劉煥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王麗蓉
判決日期
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