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1民初7019號
判決日期:2019-07-15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趙貴臣、委托訴訟代理人羅驥與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曉林、萇冬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5月3日簽訂的“電影《密室不可逃脫》聯合投資協議”自本案的起訴狀副本到達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還合同款150萬元;3.判令被告賠償損失45萬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被告與原告商議,請原告向其籌拍的電影投資。2014年5月30日,雙方簽訂了“電影《密室不可逃脫》聯合投資協議”。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將投資款匯入被告指定賬戶。成片后,被告遲遲不將影片送新聞廣電總局電影局審核,一直未能獲得發行許可證,無法上映,導致原告的投資無法收回,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原告具有解除權,也沒有約定解除條件;2.案涉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我方已經履行了投資協議的內容,不存在違約;3.投資協議現在仍然處在履行期間,只有影片上市播放產生收益后合同才履行完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審查確認的證據與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電影《密室不可逃脫》聯合投資協議”。該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投資攝制的故事影片暫定名為《密室不可逃脫》,該影片由被告負責組織編劇創作、報審等工作,由雙方共同投資出品,由被告提供攝制許可證。該片暫定于2014年5月底開機,總投資為1500萬元,被告占總投資的90%,原告占總投資的10%即150萬元,原告于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120萬元,關機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30萬元。其他演職人員及相關署名,按有關規定經雙方審定后執行。被告負責影片的攝制工作,攝制計劃安排2014年7月初完成攝制,2014年11月前完成后期制作。該影片的版權歸原被告雙方共有。該片的宣傳、發行工作由被告負責,原告配合。該片的審查、發行許可證由被告負責報送審批。
庭審中,原告認為,自成片后五年多,被告未積極促成合同目的實現,沒有報審,導致原告無法收回成本與利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被告述稱,當時演員陳冠希出事后價格較低,雙方商定把其簽下來,在行內叫做押片,如果陳冠希復出,收益將大增,目前陳冠希不適合報審,我們一直在跟廣電部門聯系,等風向好轉后再送審,雙方對使用陳冠希的風險是明知的。原告自認在開機時知道是陳冠希參演,影片已經成片。被告認可收到原告投資的150萬元,影片已經攝制完成。
上述事實,有聯合投資協議以及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175元,由原告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昆
書記員宋麗萍
判決日期
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