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等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73民再1號
判決日期:2019-07-11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15年5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海峰起訴被告北京國信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國信嘉業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900號。2015年12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海峰的訴訟請求。李海峰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京民終5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海峰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292號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京民再99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重審。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2018年1月24日、2019年3月20日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詢問,并于2018年6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海峰參加了2017年8月14日、2018年1月24日的詢問及2018年6月7日的庭審,被告國信嘉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栗荊、彭秀華參加了各次詢問和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海峰起訴稱: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塑鋼窗外掛紗窗”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13年1月30日獲得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1220408680.7(簡稱涉案專利)。原告按時繳納了年費,涉案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原告在該塑鋼窗外掛紗窗的研制、生產、經營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和精力進行技術攻關和產品推廣,目前已擁有相當的市場占有率。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其開發的門頭溝區惠康嘉園小區的樓房中大量制造、使用和銷售侵犯原告受專利法保護的產品,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402200元,賠償公證取證費用5025元。
被告國信嘉業公司答辯稱:1、國信嘉業公司為門頭溝區惠康嘉園小區建設工程的總包方,在惠康嘉園小區的工程建設中,國信嘉業公司采用發承包方式進行,國信嘉業公司是建設主體,僅負責建設施工環節。施工中所用建筑材料均由承包方按合同自行提供,國信嘉業公司不知道承包方安裝使用的產品是侵權產品,且國信嘉業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在惠康嘉園小區使用的紗窗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3、惠康嘉園小區使用的紗窗是現有技術,國信嘉業公司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涉案專利權的基本情況
涉案專利名稱為“塑鋼窗外掛紗窗”,專利權人為李海峰,專利號為ZL201220408680.7,申請日為2012年8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1月30日,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李海峰明確表示其在本案中僅主張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塑鋼窗外掛紗窗,包括邊框(1)和設置于邊框(1)內的窗紗(2),其特征在于:所述邊框(1)上沿其內邊側設有開口向上的U型卡邊框(3),U型卡邊框(3)的頂端對稱設有缺口(4),U型卡邊框(3)的左右兩側對稱斜置有兩組由下向上的開槽(5)。
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為: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塑鋼窗外掛紗窗,其特征在于:所述邊框(1)和紗窗(2)之間設有橡膠密封圈(6),所述橡膠密封圈(6)的中部對稱設有把手(7)。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涉案專利的全部權利要求符合我國《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
二、被訴侵權行為
2015年7月16日,李海峰在北京市求是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來到北京市門頭溝區華興路南,用數碼設備對上園路東側的惠康嘉園四區的七座住宅樓進行了攝像,并對其中的5號住宅樓上安裝的紗窗進行了拍照;對上園路西側的惠康嘉園三區的三座住宅樓進行了攝像,并對其中的5號住宅樓上安裝的紗窗進行了拍照;對上園路西側的惠康嘉園五區的七座住宅樓進行了攝像,并對其中的3號住宅樓上安裝的紗窗進行了拍照。隨后,公證人員及李海峰在公證處打印了保全所得的照片文件,并將所有照片、視頻文件刻入DVD光盤進行封存。北京市求是公證處據此做出(2015)京求是內經證字第424號公證書(簡稱第424號公證書),公證費用為5025元。
2015年12月30日,李海峰在北京市求是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來到北京市門頭溝區華興路南,用數碼設備對上園路西側的惠康嘉園三區2號樓2單元102號“發中飄沒法中心”的客廳南面窗戶上的紗窗進行了拍照,并拆下該紗窗。隨后,公證人員及李海峰將上述紗窗帶回公證處,使用公證處封條進行加封,使用數碼設備對加封后的證物進行拍照;將數碼設備中生成的照片文件刻入CD光盤一張,將光盤封入公證處證物袋,并打印了照片文件,取得了打印資料七頁(含十三張照片的打印件)。北京市求是公證處據此做出(2015)京求是內經證字第762號公證書(簡稱第762號公證書)
庭審中,李海峰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以權利要求1作為確定保護范圍的依據,并主張用第762號公證書載明的經公證取得的紗窗進行比對。庭審中對公證的紗窗進行了勘驗。該紗窗系塑鋼窗外掛紗窗,具有以下技術特征:包括邊框和設置于邊框內的窗紗,邊框上沿其內邊側設有開口向上的U型卡邊框,U型卡邊框的頂端對稱設有梯形結構缺口,U型卡邊框的左右兩側對稱斜置有兩組由下向上的開槽。開槽與U型卡邊框的連接處結構為圓弧狀。邊框和紗窗之間設有橡膠密封圈,橡膠密封圈的中部對稱設有塑料拉環把手。對此國信嘉業公司表示認可。
三、與現有技術抗辯相關事實
2012年1月3日,李海峰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鴻偉華美科貿有限公司與北京德億隆門窗有限公司簽訂《加工定做合同》,約定北京德億隆門窗有限公司同意北京鴻偉華美科貿有限公司作為北京遠洋山水東區(E04地塊)8號樓塑鋼外掛紗窗工程的承包方進行施工,具體負責該工程的加工制作和安裝。紗窗采用鋁塑型材,以現場安裝樣窗為準,需以北京德億隆門窗有限公司說明規格、設計的要求和雙方所達成的合同為依據,數量1169樘,單價65元/樘,工程總金額75985.00元。
李海峰在本院審理的(2016)京73民初381號案件庭審中明確表示該合同約定加工定做的紗窗與涉案專利紗窗產品相同,并已于2012年2月安裝完畢,一樘紗窗的成本是20元,而合同約定的單價是65元/樘,一樘紗窗的利潤是45元,以此乘以被控侵權產品數量,用以證明其損失。在(2016)京73民初381號案件審理中,于2018年7月26日到該《加工定做合同》中所涉及的北京遠洋山水東區(E04地塊)8號樓進行現場勘驗,并記載在(2016)京73民初381號案件的判決書查明事實部分:“合同中的遠洋山水東區E04地塊8號住宅樓為現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區遠洋沁山水小區25號樓,并在25號樓4單元1603室現場取證,分別拆下主臥室、廚房窗戶的一大一小兩個紗窗,并對紗窗進行拍照取證。李海峰對法院調取證據進行質證,表示認可上述北京市石景山區遠洋沁山水小區25號樓的紗窗就是其提交的《加工定做合同》所涉項目而制作安裝的紗窗,加工制作時間就是合同簽訂的時間,對照片的真實性也予認可,但主張該紗窗的把手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把手不相同,該紗窗把手是兩段不銹鋼絲,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把手均為塑料拉手。
該《加工定做合同》所涉紗窗產品系塑鋼窗外掛紗窗,具有以下技術特征:包括邊框和設置于邊框內的窗紗,邊框上沿其內邊側設有開口向上的U型卡邊框,U型卡邊框的頂端對稱設有梯形結構缺口,U型卡邊框的左右兩側對稱斜置有兩組由下向上的開槽。開槽與U型卡邊框的連接處結構為圓弧狀。邊框和紗窗之間設有橡膠密封圈,橡膠密封圈的中部對稱設有鋼絲拉環把手。”
四、關于賠償數額計算的舉證事實
李海峰在庭審中明確其損失的計算方式為:涉案專利產品市場價為70元/個,制作成本及人工成本為20元/個,故利潤為50元/個,被控侵權產品為惠康嘉園三區、四區、五區的所有住戶的所有窗戶共計8044個,單個窗戶的利潤與窗戶數量之積為402200元,即為其損失。李海峰為此提供了北京良塔裝飾工程中心與北京鴻偉華美科貿有限公司簽署的《加工定做合同》,其中約定內開扇紗窗60元/樘;北京住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科院青年人才公寓項目部與北京鴻偉華《鋁合金紗窗外加工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合同單價為71元/樘。國信嘉業公司認可被控侵權產品數量為8095個。
另查,國信嘉業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協議書、工程報價單、紗窗綜合報價分析表等證據用于證明工程門窗分別由“北京華悅建業工貿有限公司”(3號地、5號地),北京宏安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4號地),文安縣中天正陽塑料廠(4號地)供應和安裝。
第(2016)京73民初381號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上述事實,有涉案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第424號、726號公證書、專利年費繳納收據、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國信嘉業公司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李海峰提交的《加工定做合同》,(2016)京73民初381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海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曉霞
審判員宋鵬
審判員高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瞳輝
書記員劉曉婉
判決日期
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