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長福與天津市羽辰盛佳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津0104民初10919號
判決日期:2019-10-23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長福與被告天津市羽辰盛佳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長福訴稱,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入職被告處,從事綜合維修工工作,工作地點位于天津市和平區拉薩道8號地稅局。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年,但被告未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原告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合同時被告信息處為空白,被告也沒有簽字蓋章。雙方約定每月工資3500元。原告入職時如實告知被告低壓證經過年檢、高壓證沒有經過年檢的信息。2018年6月21日,被告違法辭退原告,未辦理任何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故原告向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津南開勞人仲裁字[2019]第1348-2號《仲裁裁決書》,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6月防暑降溫費108.14元;2.被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告天津市羽辰盛佳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馨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楊吉
判決日期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