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開瑞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604民初552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開瑞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瑞公司)訴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志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開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旭、被告志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晁建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工程款528290元及欠款利息58704元(暫自2018年7月25日按月息1.5%計算至2019年4月1日,實際計算至欠款償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及律師費20000元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簽訂《瀝青砼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接的淮北師范大學濱湖校區二期道路管網工程攤鋪瀝青,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機具設備,并約定合同單價為70元/平方米,工程總價暫定為700000元,同時約定了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施工完畢后,原被告簽署攤鋪瀝青總量確認表,確認攤鋪面積總平方為7547平方米,合計工程實際價款528290元,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償還欠款,被告拒不償還。
志杰公司辯稱,1.該涉案工程未達到付款條件,雙方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2.根據雙方約定該工程款項為含稅價,原告應當先開具發票,然后被告付款,但之前原告卻開錯發票,無法使用;3.原告在被告知需要整改時未作出任何表示,沒有進行整改,導致工程驗收延遲,原告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可以得知,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師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12日,志杰公司(甲方)與開瑞公司(乙方)簽訂《瀝青砼路面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淮北師范大學濱湖校區二期道路管網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具設備、安全責任、保證瀝青砼路面驗收合格;工程承包價款:單價為70元/平方米(含開具增值稅發票),工程總造價(暫定)700000元;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乙方施工結束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量確認單之日起7日內安排人員對乙方工程量組織驗收,逾期15日以上未組織驗收,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或者乙方承建工程已交付業主投入使用的,視為甲方對乙方承包工程驗收合格,并認可乙方提交的工程量決算,甲方送達地址確認淮北師范大學濱湖校區,159××××2282.化章良(注明甲方地址,施工負責人及聯系電話);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付款應按照逾期付款額月利率壹分伍承擔逾期付款額的利息作為違約金;爭議的解決:本合同如向人民法院起訴,違約方須承擔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合同簽訂后,開瑞公司組織了施工,2018年7月10日,志杰公司(甲方)與開瑞公司(乙方)簽署了《室外道路攤鋪瀝青總量確認表》,載明:經雙方測量,室外攤鋪面積總平方為7547平方米,甲方由化章良簽字確認。
另,開瑞公司為本案訴訟聘請律師,費用為20000元。庭后,志杰公司分別于2019年6月11日、21日支付給開瑞公司工程款410000元、100000元,共計5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原告淮北市開瑞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9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別以52829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25日起計算至2019年6月10日、以118290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1日起計算至2019年6月20日、以18290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2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原告淮北市開瑞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律師費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72元,由被告安徽志杰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多連
人民陪審員李新華
人民陪審員茍存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丁娜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