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仁、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陳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8刑終223號
判決日期:2019-06-19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仁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楊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冀0822刑初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仁、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訴訟代理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認定,2018年11月18日17時45分許,被告人劉仁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沿京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17公里加820米興隆縣興隆鎮小東區路口處時,與前方順行左轉蔡某1駕駛的“時風”牌自卸三輪汽車(上乘蔡某1之妻李某)發生碰撞,隨后劉仁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又與對行楊某駕駛的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蔡某1受傷,蔡某1、楊某駕駛的車輛受損。經興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劉仁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蔡某1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李某無事故責任。
另認定,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的經濟損失為:李某醫療搶救費692.00元、死亡賠償金610960.00元(30548元/年×20年)、喪葬費32633.00元(65266元÷2)、被撫養人(陳某)生活費8780.00元(10536元/年×5年÷6人),合計經濟損失653065.00元。
案發后,被告人劉仁先行墊付被害人李某喪葬費人民幣30000.00元。
2、蔡某1車輛損失1000.00元、蔡某1于興隆縣人民醫院住院9天,興隆縣人民醫院、中醫院治療費12986.6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50.00元(50.00元/天×9天)、住院期間營養費180元(20.00元/天×9天)、住院期間護理費900元(100.00元/天×9天)、誤工費3000.00元(100.00元/天×30天),合計經濟損失18516.60元。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駕駛的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被撞造成經濟損失5800.00元。
4、被告人劉仁駕駛的號牌為冀H×××××號小型轎車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122000.00元,(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00元。楊某在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一、被告人劉仁的供述證實:2018年11月18日下午5時許,我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沿112線由西向東行駛到小東區路口,前方有一輛拉煤的車與我順行,并在小東區路口左轉,我發現那輛拉煤的車后踩剎車沒站住,撞上那輛拉煤的車,拉煤的車就翻到路口東側溝里,我駕駛的汽車被拉煤的車帶到道路中間又與對面行駛過來的一輛輕型小貨車撞上了,當時我手機找不到了,我讓小貨車司機報警,我找到手機后再次報警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二、被害人陳述。1、蔡某1陳述證實:2018年11月18日下午,我駕駛著時風牌三輪汽車拉我妻子李某在112線由西向東行駛到小東區路口,我和李某向左打手勢,我駕駛的三輪汽車過了道路中心線,聽見三輪汽車后面一聲響,三輪汽車就不受控制了,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醒過來的時候起來找李某,發現李某在公路上躺著,然后120急救把我和李某拉到醫院救治,李某在上死亡了。2、楊某陳述證實:2018年11月18日下午5時45分許,我駕駛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沿112線由東向西行駛到小東區路口處,一輛三輪汽車突然從道路中間往小東區下路口沖去,翻到路口東側坎下,然后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奇瑞牌小轎車與我的車撞上了,奇瑞小轎車的司機問我,他撞的那輛拉煤三輪汽車在哪,我告訴他掉溝里了,過了幾分鐘,從溝里爬出一個男人,我們在奇瑞小轎車后面找到了那個男人的妻子,我撥打120急救電話,奇瑞轎車司機報警了。三、證人蔡某2證言證實:蔡某1是我父親,2018年11月19日9時20分許,興隆縣公安交警大隊民警對蔡某1提取血樣,血樣登記表上是我簽的字,因為蔡某1住院,情緒比較激動,我作為見證人簽的字。四、鑒定意見。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興隆縣司法鑒定中心興司某中心【2018】酒檢字第835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劉仁血液中酒精含量為0mg/100ml;2、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興隆縣司法鑒定中心興司某中心【2018】酒檢字第833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蔡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0mg/100ml;3、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興隆縣司法鑒定中心興司某中心【2018】酒檢字第834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楊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mg/100ml。4、興隆縣司法鑒定中心興司某中心【2018】病鑒字第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李某因外力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5、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冀某字【2019】第282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劉仁駕駛的冀H×××××號車發生事故時的車速約為75km/h。五、興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交通事故痕跡檢驗記錄證實:案發現場情況。六、書證。1、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本案受案及立案情況。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劉仁系傳喚到案。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仁及被害人李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蔡某2、蔡某3、楊某身份信息情況。4、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劉仁準駕車型為C1,冀H×××××號小型轎車信息情況;蔡某1準駕車型為D;楊某準駕車型為C1,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信息情況。5、興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承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調卷函、道路交通事故復核受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書、重新調查認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劉仁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蔡某1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楊某、被害人李某無事故責任。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證實:被告人劉仁駕駛的冀H×××××號汽車辦理保險情況。7、興隆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蔡某1的受傷情況。8、道路交通事故尸檢檢驗照片、興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尸體處理通知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實:被害人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提交如下證據:1、陳某、蔡某1、蔡某3、蔡某2、李某身份信息情況、承德市雙橋區雙峰寺鎮東坎村證明證實:陳某系李某母親,蔡某1系李某丈夫,蔡某2、蔡某3系李某兒子。2、興隆縣鵬鳴花園小區商品房買賣合同、興隆縣西關社區居委會證明、誠盛物業收款收據、取暖費專用收據、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發票證實:被害人李某長期在城鎮居住。3、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死亡注銷證明證實:被害人李某已死亡。4、興隆縣人民醫院醫療門診收費票據證實:被害人李某醫療費用692.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提交如下證據:1、興隆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患者住院清單證實:蔡某1住院治療8天。2、醫療門診收費票據5張、醫療住院收費票據1張證實:蔡某1住院治療醫藥費12986.6元。3、誤工證明證實:蔡某1月工資3400.00元。4、誤工證明、稅收完稅證明、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銀行卡流水證明:蔡某2照顧護理蔡某1三個月,扣除工資25607.58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提交如下證據: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證實:楊某駕駛的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拖車救援及修車費用5800.00元。
上述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與本案存在關聯性,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仁在事故發生后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仁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當相應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所提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于某無據,不予支持。被害人李某的親屬能夠從保險公司得到應得的賠償,對被告人劉仁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決:一、被告人劉仁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李某搶救費、被撫養人(陳某)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82653.10元[其中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李某搶救費692.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陳某)生活費中的110000.00元;剩余371961.1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653065.00元-醫藥費692.00元-無責強制險11000.00元-交強險110000.00)×70%=371961.10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陳某)生活費11000.00元(在無責任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以上二項合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93653.10元(其中30000.00元扣除后返還給被告人劉仁)。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車輛損失900.00元,醫藥費9308.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營養費、住院期間護理費、誤工費5046.02元,合計賠償人民幣15254.02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車輛損失900.00元、醫藥費9308.00元,在商業險范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交強險以外醫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7208.60元×70%=5046.02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醫藥費1000.00元、車輛損失費100.00元,合計賠償人民幣1100.00元(在無責任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以上二項合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蔡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6354.02元。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390.00元[在交強險范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11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3290.00元(4700.00元×70%)]。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蔡某1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1410.00元(4700.00元×30%)。以上二項合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800.00元。上述賠償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其他訴訟請求。
劉仁上訴主要提出,原判量刑過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判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對上訴人已經支付的賠償款沒有認定。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上訴主要提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是由于原審被告人劉仁駕駛冀H×××××號車與蔡某1駕駛的三輪車相撞導致,與上訴人承保的楊某駕駛的冀H×××××號車輛并未發生任何接觸,不存在因果關系,故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改判。
訴訟代理人意見,本案所涉冀H×××××號汽車在英大公司投保交強險,但在本案中英大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1、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是由于被告人劉仁駕駛的車輛與原告人蔡某1駕駛的三輪車相撞發生的交通事故,后劉仁駕駛的車輛又與我公司承保的楊某駕駛的冀H×××××號車輛發生碰撞。也就是說英大公司承保的車輛是在原告人蔡某1及被害人受害后才發生的事故,其與原告人蔡某1駕駛的三輪車并無任何接觸,本案損害后果并非楊某造成的,故英大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2、交通事故中與傷者車未發生碰撞,保險公司不承擔無責賠付責任亦有先例。綜上所述,本案原告人蔡某1及被害人李某親屬要求英大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8日17時45分許,上訴人劉仁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沿京環線由西向東行駛至917公里加820米興隆縣興隆鎮小東區路口處時,與前方順行左轉蔡某1駕駛的“時風”牌自卸三輪汽車(上乘蔡某1之妻李某)發生碰撞,隨后劉仁駕駛冀H×××××號小型轎車又與對行楊某駕駛的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蔡某1受傷,蔡某1、楊某駕駛的車輛受損。經興隆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仁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蔡某1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李某無事故責任。
另查明,1、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蔡某1、蔡某2、蔡某3的經濟損失為:李某醫療搶救費692.00元、死亡賠償金610960.00元(30548元/年×20年)、喪葬費32633.00元(65266元÷2)、被撫養人(陳某)生活費8780.00元(10536元/年×5年÷6人),合計經濟損失653065.00元。
案發后,上訴人劉仁先行墊付被害人李某喪葬費人民幣30000.00元。
2、蔡某1車輛損失1000.00元、蔡某1于興隆縣人民醫院住院9天,興隆縣人民醫院、中醫院治療費12986.6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50.00元(50.00元/天×9天)、住院期間營養費180元(20.00元/天×9天)、住院期間護理費900元(100.00元/天×9天)、誤工費3000.00元(100.00元/天×30天),合計經濟損失18516.60元。
3、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駕駛的冀H×××××號輕型普通貨車被撞造成經濟損失5800.00元。
4、上訴人劉仁駕駛的號牌為冀H×××××號小型轎車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122000.00元,(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00元。楊某在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原判認定的上述全案事實正確。
認定上述事實的前述證據均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本院審查,證據間能相互印證,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仁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一、準許劉仁撤回上訴。
二、駁回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叢云峰審判員趙輝審判員孟路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林佳欣
判決日期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