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榮建材(湖州)有限公司與天津海明建材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522民初8441號
判決日期:2019-06-19
法院:長興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臺榮建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榮公司)訴被告天津海明建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海明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臺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宏、羅小泉到庭參加訴訟,天津海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臺榮公司在起訴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天津海明公司立即支付貨款152591.8元,并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貨款實際清償時止;2.本案訴訟費由天津海明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天津海明公司自2006年開始向臺榮公司購買建材產品(硅酸鈣板),臺榮公司向天津海明公司供貨并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然天津海明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拖欠152591.8元貨款至今未支付,故臺榮公司訴至法院。
天津海明公司未作答辯。
臺榮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至2016年間的增值稅發票32張、運費票據12張以及付款憑證26張,證明天津海明公司尚欠臺榮公司152591.8元貨款的事實。
天津海明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上述臺榮公司提供的證據,天津海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相關權利。經本院審查認為,臺榮公司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為有效證據。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并結合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查明本案事實如下:臺榮公司與天津海明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天津海明公司向臺榮公司購買硅酸鈣板等建材產品。自2006年至2013年間臺榮公司向天津海明公司提供了價值2160086.04元的貨物(含運費),并開具了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該部分貨款已于2015年7月底前結清。2016年臺榮公司向天津海明公司提供了價值206324.8元的貨物(含運費),亦開具了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但天津海明公司僅支付了53733元貨款,尚欠152591.8元貨款未支付,故糾紛成訟
判決結果
天津海明建材商貿有限公司給付臺榮建材(湖州)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152591.8元,逾期付款利息4348.87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5日暫計算至2019年6月19日),共計156940.67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2019年6月19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貨款本金152591.8元的未付部分依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貨款全部清償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天津海明建材商貿有限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352元,財產保全費1320元,合計4672元,由天津海明建材商貿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蕾
人民陪審員王麗華
人民陪審員趙才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卓楊
書記員林李敏
判決日期
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