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偉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14301號
判決日期:2019-05-23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商公司)與被告北京偉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蔣國(以下分別簡稱偉辰物業、蔣國,一并提及稱二被告)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華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峰、王磊,偉辰物業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園二區***號樓*層*號房屋占有使用費45萬元。事實和理由:華商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取得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園二區***號樓*層*號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產權證。自2014年2月19日起,二被告未經同意占用涉訴房屋,并擅自出租盈利。經多次要求返還涉訴房屋未果,故訴至法院。占有使用費是以9萬元/年的標準計算5年。
二被告辯稱,蔣國現在是偉辰物業的經理,之前是偉辰物業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當時是蔣國個人占有使用了涉訴房屋,不是偉辰物業的意思,占有使用是蔣國的個人行為,蔣國也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蔣國從自2017年6、7月份開始占用涉訴房屋,2018年10月份已經騰退。涉訴房屋是兩居室,同意按照8萬元/年計算占有使用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涉訴房屋于2014年2月18日登記在華商公司名下,建筑面積113.35平方米。涉訴房屋已經于2018年10月騰退。
關于涉訴房屋的占用時間。華商公司稱,2014年2月16日開始二被告已經占用,我公司是2014年2月18日收的房,有時候要檢查房屋是否漏水欠費,2014年8月發現涉訴房屋有人占用,我公司拿著房產證詢問租戶是誰出租,租戶表示系偉辰物業。二被告稱,華商公司所述時間不屬實,蔣國作為偉辰物業的工作人員所以有涉訴房屋的備用鑰匙。
華商公司提交《房屋租賃合同》一份,載明偉辰物業作為出租人將華商公司名下另案訴訟的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園二區*號樓*號房屋出租。二被告認可合同真實性,但表示涉訴房屋由蔣國的母親居住,并未簽訂租賃合同,也沒有收取租金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偉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蔣國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以80000元/年的標準,向原告北京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占有使用費;
二、駁回原告北京華商偉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5元,由被告蔣國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茜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賽男
判決日期
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