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軍虎與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永奇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新2201民初1634號
判決日期:2019-05-17
法院: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軍虎訴被告哈密市新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創公司)、邢永奇、苗曉勇、武付順、黃鐵頭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在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6日做出(2017)新2201民初230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被告邢永奇、苗曉勇不服,提出上訴。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做出(2017)新22民終5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軍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新君,被告新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倩春、被告邢永奇、苗曉勇、武付順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娟、被告黃鐵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孫軍虎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邢永奇、苗曉勇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金122740.9元;2、被告新創公司、黃鐵頭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武付順不承擔責任;4、訴訟費由被告邢永奇、苗曉勇、新創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9日,原告經老鄉麻尕老娃介紹,前往被告新創公司承建的天星大廈工地從事裝卸工作,工資每天為150元。3月16日,原告在卸料過程中,被彩鋼房砸傷,被告苗曉勇、武付順將原告送至哈密紅星醫院住院治療,住院診斷為:左閉合性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十字韌帶扭傷、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副韌帶扭傷、左膝多發性膝關節損傷。原告出院后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
被告新創公司辯稱,本案與被告新創公司無關,不承擔責任。
被告邢永奇、苗曉勇、武付順辯稱,2016年3月9日被告雇傭原告在被告施工的工地進行場地清理的勞務工作,每天勞務費為150元,清理工作完工后,因工地有兩間彩鋼房賣給了黃鐵頭,黃鐵頭就讓工地上干活的人(包括原告)給他將彩鋼房送去指定地點,在彩鋼房到達指定地點卸彩鋼房時發生事故,原告被彩鋼房砸傷。此事與我們無關,原告是給黃鐵頭運送彩鋼房時被砸傷的,我們與黃鐵頭之間是買賣關系,且彩鋼房款已付清,我們不應承擔責任。
黃鐵頭辯稱,原告受雇于黃鐵頭,是在給黃鐵頭拉運彩板房時受傷的。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誤工費按照醫院的診療證明,精神撫慰金3000元過高,請法院酌情認定,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業戶口進行認定,原告第一次做的鑒定,被告只認可鑒定費1000元,根據原一審、二審查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有過錯,請法庭酌情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9日因天星大廈工地負責人邢永奇、苗曉勇需要工人對該工地進行垃圾清運工作,該工地門衛武付順通過其老鄉麻尕老娃找來原告在工地做裝卸工作,當時約定原告的勞務費每天150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受被告黃鐵頭指派在與其他人將工地彩板房運至他處時被砸傷,被告苗曉勇、武付順將原告送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紅星醫院住院治療。原告自2016年3月16日至4月4日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紅星醫院住院治療19天,住院期間陪護1人,護理人員為其妻子王銀香。2016年4月4日原告出院,被告苗曉勇為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原告的出院診療證明載明:“診斷:左閉合性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十字韌帶扭傷、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副韌帶扭傷、左膝多發性膝關節損傷。治療簡介及注意事項:1、患者出院后建議休息三月,期間禁止患肢負重;2、繼續石膏托固定兩周,兩周后來我院門診復查x線片,決定是否去除石膏托,開始膝關節功能鍛煉;3、患者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4、定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來我院門診復查;5、兩年后根據復查結果決定是否再次手術取出內植物;6、患者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原審于2016年8月2日原告申請新疆眾鑫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8月17日該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孫軍虎左下肢損傷致膝關節粉碎性骨折及韌帶、半月板損傷,膝關節活動受限,左下肢功能部分喪失,傷殘等級為9級”。2016年9月9日原告又因復查支出門診費330.9元。在醫院復印住院治療、診療等材料花費52.5元。本案在審理中,被告黃鐵頭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2019年4月12日,新疆衡誠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孫軍虎因外傷致左下肢的損傷其程度評定為X(十)級傷殘”。
另查,原告戶口性質系農業家庭戶口,農十三師紅星二場居住。
再查,庭審中,被告邢永奇、苗曉勇提供了苗曉勇與黃鐵頭簽訂的彩板房買賣協議,協議簽訂時間為2016年3月6日。原告對該協議不予認可,并陳述其從未見過黃鐵頭,只是在第一次起訴后才聽被告說到黃鐵頭。被告武付順陳述拉運彩板房時自己一直跟車,當天黃鐵頭不在哈密,沒有和原告見過面。庭審中,被告黃鐵頭認可原告受雇于其,由其指派在與其他人將工地彩板房運至他處時被砸傷。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紅星醫院病案、診療證明、用藥清單、門診票據、工友證明、調查筆錄、交通費發票、復印費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發票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鐵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孫軍虎人身損害賠償金59255.4元;
二、駁回原告孫軍虎要求被告新創公司、邢永奇、苗曉勇、武付順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0元,由被告黃鐵頭負擔1300元,原告孫軍虎負擔18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志娟
人民陪審員林永清
人民陪審員何德勝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婧妍
判決日期
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