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冀0983行審523號
判決日期:2019-04-29
法院:黃驊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市海洋局)以被申請執行人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本院提出強制執行滄渤海執處罰(2018)01號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2016年1月開始,被申請執行人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在黃驊港綜合港區工程南側、黃驊港散貨港區礦石碼頭一期工程東側海域,擅自建設黃驊港散貨港區航道南側圍堰二期加固工程和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市海洋局)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申請執行人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作出滄渤海執處罰(2018)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罰款貳佰陸拾陸萬陸仟肆佰元整(266.6400萬元)的行政處罰。被申請執行人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至申請強制執行前未履行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市海洋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滄州港務集團有限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市海洋局)作出的滄渤海執處罰(2018)01號行政處罰決定。
該行政處罰決定中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的執行,在本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由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滄州市海洋局)組織實施。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高文利
審判員劉華衛
審判員王景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宋思璇
判決日期
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