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軍、劉素蘭等與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遼07行初17號
判決日期:2019-04-23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軍、劉素蘭與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及賠償一案,原告王海軍、劉素蘭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海軍、劉素蘭及委托代理袁靜利、高峰,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許云鵬、柏卓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海軍、劉素蘭訴稱,一、依法確認被告對拆除原告合法房屋及其房前屋后3.05畝承包地上果木樹被損壞和以上土地被強占征收行為違法;二、依法判決被告對拆除二原告合法房屋及其房前屋后3.05畝承包地上果木樹被損壞和以上土地被強占征收損失,予以賠償300萬元;三、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合法擁有坐落在遼寧省××××號合法房屋一處和合法承包土地位于其房前屋后3.05畝。2018年5月23日上午,原告房屋和房前屋后3.05畝承包地上果木樹被一批不明身份之人拆除和毀滅。原告向當地凌海市公安局沈家臺鎮派出所報警,原告房屋被拆除和果木樹被毀滅過程中和被拆除毀滅之后公安人員從未出警,未作出任何處理。在原告劉素蘭訴被告凌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2018)遼07行初62號案件于2018年9月11日開庭審理期間,得知凌海市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南站鐵路聯絡線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系凌海市人民政府成立,又根據凌海市公安局2018年12月1日制作的《關于110警情的電話錄音及現場視頻的情況說明》稱凌海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原告家庭房屋進行拆遷。由此可見,原告房屋和房前屋后3.05畝承包地上果木樹被非法拆除和損壞系凌海市人民政府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之規定,原告認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和損壞承包地上果木樹行為違法。原告所有房屋和承包地被被告征收,被告有權力依法征收原告房屋和承包地,被告系拆除組織和實施主體,直接受益主體為被告,原告合法所有房屋和承包地被拆除經有權機關確認為被告所為。被告與原告未簽訂補償協議,合法房屋和承包地未經合法補償而被強拆、強占,被告違反行政相關程序規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盼請依法支持。
原告王海軍、劉素蘭提交證據,1、原告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承包證復印件。證明原告房屋及承包地合法所有、合法承包。2、房屋及承包地上果木樹視頻光盤兩張。證明原告的房屋和果樹在強拆之前客觀存在。3、原告房屋被拆除和果木樹被毀壞后視頻光盤兩張;4、拆除當天的視頻光盤2張;5、行車記錄儀光盤2張。證據3-5證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時左右開始原告的房屋及果木樹被拆遷和毀損的開始到被拆除毀滅的過程。證明被告對原告的合法房屋、果木樹進行毀滅拆除的違法行為的認定,該行為是被告組織領導所為實施。6、凌海市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鐵路聯絡線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2018年5月16日征收補償告知書復印件。在沒有與原告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又沒有取得集體土地轉征為國有土地批復的情況下,強行對原告的合法財產進行破壞損毀,證明被告實施的該拆遷破壞承包地上果木樹的行為,并且強拆是違法行為。7、凌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7日另案答辯狀共4頁。證明做出征收補償告知書的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系被告凌海市政府組建成立的,該辦公室做出的告知書的行為。8、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8)遼07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2套。證明之前原告曾經向凌海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評估報告,未予公開導致向凌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凌海市政府未予答復,故而提起訴訟,但今天向法庭卻提供了評估報告,是不合法的,應該在房屋拆除之前向原告提供。9、2019年1月7日凌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6號復印件;10、2019年1月7日凌海市國土資源局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第06號復印件。9-10證明原告的房屋是在征收批復完成之前被拆除,被告在拆除行為之時是違法拆除。11、凌海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回復復印件(關于農用地轉為國有土地批復);12、錦州市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回復復印件(關于農用地轉為國有土地批復)。11-12證明原告的合法房屋、土地未經農用轉國有批復被拆除違法。13、關于110警情的電話及現場視頻的情況說明。證明拆除行為系被告組織實施所為。14、營業執照;15、扶貧幫困行動具體措施及實施情況。14-15證明原告是合法經營實施,證明經營的損失的事實。
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辯稱,一、被告的征收行為并不違法。京沈高鐵朝陽北站經朝陽市、北票市、錦州市,終至秦沈高鐵凌海南站,線路全長104公里,是國家建設項目。線路途經原告所在村凌海市沈家臺鎮邢家村。該項目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6]2413號文件批復確定。見證據1。國土資源部對該項目用地于2016年10月13日通過用地預審。見證據2。中國鐵路總公司與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遼寧省鐵路建設會談紀要第三條,對該項目要求“朝陽秦沈高鐵凌海南站聯絡線,省方協調地方政府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全線征地拆遷工作”。見證據3。被告凌海市政府按省政府的要求,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在征地前召開了朝凌鐵路征占土地補償標準聽證會。見證據4。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意見。被告2018年5月16日,以凌海市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市南站鐵路聯絡線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名義,向原告送達了征收補償告知書。見證據5、證據6、證據7。在原告拒不搬遷,嚴重影響工程開工和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經反復說服教育無效,被告無奈,在公證處的見證下,組織了強拆。拆遷過程由公證處進行了全程錄像和財物清點。見證據8(光盤和照片)。綜上六點,被告的征收土地行為并不違法。二、原告要求“予以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原告所在地沈家臺鎮人民政府、凌海市線路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鐵建辦),多人、多次與原告協商補償價格,終因原告要價太離譜而未達成協議。之后,由建設方工程建設指揮部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即遼寧天力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原告家的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附屬物,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了評估。評估報告總價402413元。而且,上述補償款項已由沈家臺鎮社會事務服務中心足額打到了原告王海軍的賬戶上。見證據9,證據10。在以上情況下,原告沒有理由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300萬,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提交證據共計11份:1、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發改基礎[20116]24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建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鐵路聯絡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2、國土資源部國土資預審字[2016]167號《關于新建京沈與盤營客專聯絡線工程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3、中國鐵路總公司鐵總發改函[2018]212號《中國鐵路總公司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遼寧省鐵路建設會談紀要》;1-3證明項目是國家建設項目,土地也經過了國土資源部批準。4、聽證會材料;5、征收補償告知書;6、7、送達告知書的證明材料;4-7證明確實向原告送達,并且進行了張貼公告。8、拆遷時公證處制作的全程錄像和財物清點資料(光盤);證明程序合法。9、涉及原告的《房屋征收估價分戶報告》;證明對原告的地上物都進行了評估,評估人性化,并有村委會帶領原告家進行了指認,總價值402000元。10、11、已把征收補償款打到了原告的賬戶上的證明材料;證明原告應該已經收到,在王海軍的賬號上,每家都有一張統一辦理的卡,卡在原告手中。打到了王海軍尾號0049的賬戶上,有信用社的打款憑條、流水。
經庭審質證,二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質證意見認為,1、三性可以確認。2、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合法性和證明目的不予確認,這份證據載明的內容涉及的項目只是一份建設用地的預審意見,不能替代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未經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不得開工建設。3、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合法性和證明目的不予確認,這個只是關于項目推進協調的會議紀要,不能替代涉案原告的使用的房屋及其土地被征收的征收批復,按照相應的規定沒有涉案的土地及房屋被征收的批文,就憑一份紀要被告就敢做出強制補償,同時程序上違反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非法拆除原告的房屋及其承包地上的果木植物,強占原告合法使用的承包地,被告上述行為沒有合法的依據,程序也是違法的,直到現在法院開庭審判環節,被告仍然沒有拿出涉案土地及其房屋設備征收的征收批復,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4、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確認,按照規定應該提供原件供質證,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能追溯。這是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的預征收組卷報卷的材料,是凌海市國土資源局在提請征收相應的項目用地時候依據原國土資源部一個部令的聽證組織辦法組織的聽證,主要聽取使用權人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征收的時候對于補償的方式有什么意見。5、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合法性和證明目的不予確認,根據證據4可知,涉案的房屋及土地還在預征收階段,沒有被有權機關比如遼寧省政府或國務院予以批準征收,被告就向原告發出了征收補償告知書,同時征收補償告知書也剝奪了原告的申辯、陳述、救濟權利。被告是根據這份征收補償告知書之后對原告的房屋及其果木樹以及土地進行非法的拆除、損毀和占用。6-7、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確認,證據是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被告違法擅自獲取到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8、我們沒有收到,光盤當庭因為設備限制不能播放。基于被告提供的是拆遷時公證處提供的,公證后的證據效力很高,直接關系到原告被損壞的財產的詳細情況。9、《房屋征收估價分戶報告》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該評估報告有漏評和錯評的事項,與事實不符。漏評:宅基地面積,室內裝修沒有,超市沒有,土地面積沒有,房屋基礎沒有,梨樹的梨筐沒有,4個牛槽、4個豬槽沒有,承包地上的果木樹收益的補償未列出,應該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對農民承包地上地上物的損失應按照前3年的平均受益的6-10倍進行補償,該項補償是對農民失去土地未來生活的保障。錯評:梨樹園墻高度、長度不對,實際上是285延長米,高2米,棗樹、榆樹、金銀花、榛子樹、杏樹的樹齡不對,均低于實際樹齡。榆樹苗、棗樹苗有棵樹,沒有進行價值評估。10、沒收到被告說的補償款。
被告對二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認為,1、沒有意見,耕地上特別是基本農田上不允許栽種樹木,但是種了我們也給予了補償。2-4、不發表意見。5、與本案無關。6、沒有意見。7-8、與本案無關,沒有關聯性。9-10、我們確實是2019年1月7日下發的公告,但是2018年5月23日拆除,是因為省政府的文件要求2018年5月底必須拆除完畢所以拆除公告是后下發的。11、是兩個主體,和政府沒關系,應該由凌海市國土資源局公開。12-15、和本案無關,超市不大,確實有執照,超市我們給了半年的營業損失3萬元。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二原告提交的1-15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提交證據1-11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證據來源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改基礎[2016]241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建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鐵路聯絡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國土資源部國土資預審字[2016]167號《關于新建京沈與盤營客專聯絡線工程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中國鐵路總公司鐵總發改函[2018]212號《中國鐵路總公司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遼寧省鐵路建設會談紀要》文件精神,向凌海市沈家臺鎮涉及工程項目被征收土地的人員作出征收土地告知書,2017年11月24日,遼寧天力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作出對王海軍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征收評估表,評估值為402413元。2017年12月13日,凌海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召開凌海市沈家臺鎮朝凌高鐵征占地補償聽證會。2018年5月16日,凌海市朝陽至秦沈高鐵凌海××鐵路聯絡線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對王海軍作出征收補償告知書,決定對王海軍房屋進行強制征收,評估價格為485600元。2018年5月21日,該筆485600元補償款存入王海軍在農村信用社賬戶。2018年5月23日,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對原告王海軍的房屋實施了強拆。2019年2月15日,王海軍訴至本院,經法庭釋明,二原告明確訴求為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請求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確認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3日強制拆除原告王海軍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行為違法;
二、駁回原告王海軍、劉素蘭因房屋強拆造成經濟損失申請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小凡
審判員李勇
審判員聞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睿
判決日期
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