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安陽源恒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523民初515號
判決日期:2019-04-25
法院: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潤公司)與被告安陽源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恒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順合、被告源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長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解除雙方于2012年5月3日簽訂的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二、被告返還原告施工保證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從2012年8月24日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原告當庭增加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2年5月3日,原、被告簽訂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按照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施工保證金50萬元,但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將工程交給原告施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保證金,被告不予返還。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源恒公司辯稱,1、對原告所述雙方簽訂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的事實無異議;2、原告至今未實際施工,不符合返還保證金的條件。根據協議書第三條的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4月30日,原告未實際施工,未解除合同,不符合返還保證金條件。原告當庭要求解除協議,單從民事角度被告同意解除合作協議,不同意支付利息;3、被告非法集資案件是省處置辦督導重點案件,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非法集資2.3億元,涉及安陽、駐馬店等地市2000多名集資群眾,2012年12月26日被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立案偵查,2014年6月24日移送至湯陰縣公安局處理;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及安陽市政法委、中院、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安陽市公安局、安陽市處置辦(2014)74號文件規定,人民法院對該案不應予以受理,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5月3日,原告作為承包方(乙方)與被告作為發包方(甲方)簽訂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協議第一條約定工程項目名稱: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項目地點:湯陰繞城北路與御路東南交叉口;包干工程范圍及內容:室外道路、雨污水、園林鋪裝、綠化等;第二條約定協議內容:1、施工圖到位后,甲乙雙方于2012年12月10日前,按照本部分第四條中約定的計價辦法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驗收標準確定工程造價,完善施工合同;2.1、施工保證金為50萬元;2.2、施工協議簽訂后3日內乙方交納50萬元履約保證金;2.3、施工保證金返還辦法:雨水完工返還保證金20萬元,景觀綠化工程竣工返還剩余30萬元;第三條約定開工日期:2012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3年4月30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0日歷天等。簽訂合作協議書后,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被告支付施工保證金50萬元,原告并未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原告企業名稱原為內黃縣永恒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后變更為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提供了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被告收到施工保證金50萬元的收據及本院(2018)豫0523財保333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未按合作協議約定期限繳納施工保證金,也未實際履行合同,單從民事角度同意解除合作協議,不同意支付利息,而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提供了2012年12月26日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立案決定書、2014年6月24日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及2019年3月19日湯陰縣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等證據,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本案是一般合同法律關系,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判決結果
一、解除2012年5月3日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安陽源恒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湯陰源恒現代城一期室外工程意向合作協議書;
二、被告安陽源恒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保證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2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河南永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計44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020元,合計7420元,由被告安陽源恒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
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江麗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曉
判決日期
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