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穎、鄭九如、林光建等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3民終1898號
判決日期:2019-04-09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因與被上訴人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瑞集團)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1民初1104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或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錯誤。1、廣瑞集團為商品房促銷,與部分業主簽訂委托改造合同,侵占了公用建筑,屬于共同侵權,應承擔拆除侵占建筑的責任。2、一審期間,上訴人追加了部分業主作為被告,后因業主的壓力撤回起訴,因本案屬于共同侵權,依據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沒有通知業主參加訴訟,程序違法。3、廣瑞集團與部分業主簽訂的委托改造合同不合法,廣瑞集團應當承擔拆除責任。4、因部分房產在廣瑞集團名下,也有部分商品房的業主沒有與廣瑞集團簽訂委托改造合同,廣瑞集團屬于直接侵權。二、廣瑞集團侵權占用公用建筑明確,雙方對侵占公用建筑的事實沒有異議,無需行政機關判斷與處置,一審法院有權有能力作出判斷和處置。
廣瑞集團辯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不能適用侵權法,而應該適用物權法,適格主體是業主,而不是廣瑞集團,如果產生法律責任,應該由委托人承擔。根據合同約定,涉案房屋4樓至17樓業主享有房屋使用權和獨占權,對房屋和通道的占有是合法的。
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瑞集團拆除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鎮羅鳳前莊村綠城玉園第6幢第1單元和第2單元4樓至17樓不動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外的違章建筑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和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的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原告基于物上請求權,請求排除妨害,本案案由應為排除妨害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二)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睖蚀_把握業主共有部分的范圍,是判斷業主權利范圍的前提,需要結合建筑規劃設計、房屋面積分攤方式等因素判斷。綠城玉園第6幢1單元和2單元4層至17層業主各自將自己套房前面的公用通道獨占使用這一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廣瑞集團主張受綠城玉園第6幢1單元和2單元4層至17層業主委托對房屋進行改造,且上述業主系涉案公用通道的實際占有人。一審向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釋明需追加綠城玉園第6幢1單元和2單元4層至17層業主為當事人,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不同意追加。經審查,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起訴廣瑞集團主體不適格,應予駁回起訴。至于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要求法院判令拆除違章建筑,涉及違法建筑的判斷和處置問題,應屬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范疇,不屬法院主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周穎、鄭九如、林光建、莊亮、王秀球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夏孟宣
審判員李佩
審判員張元華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章亦詩
書記員鄭守練
判決日期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