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67常州市紅梅公園管理處與常州市胡大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402民初5567號
判決日期:2019-03-04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市紅梅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管理處)與被告常州市胡大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胡大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園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朱奇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大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公園管理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租金185000.00元,并承擔前述款項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57元/日的標準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6日,在常州產權交易所的鑒證下,原告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書》,約定將原告處位于公園東面書畫院前停車位(34個車位)租賃給被告,月租金約11416.67元,年租金137000元,租期從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至合同期滿,被告尚結欠原告185000元租金未予支付。被告拖欠租金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胡大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根據公園管理處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8月16日,出租方公園管理處(甲方)與承租方胡大公司(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書》一份。該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如下:租賃物位于紅梅公園東面書畫院前停車場(34個車位);月租金約11416.67元,年租金137000元;租賃期限從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止,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加收違約金;為雙方便于聯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訊地址常州市鐘樓區新陽光食品城15幢32號,乙方如需變更,須于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簽字確認,否則甲方仍需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關文件,不論是否送達或者退還均視為已經送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該合同還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常州產權交易所作為鑒證方在該合同上蓋章。
庭審中,公園管理處陳述訴訟請求的具體組成為:胡大公司拖欠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間的租金48500元,拖欠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間的租金137000元,合計拖欠185500元,現在按185000元計算;逾期付款責任從租賃期限到期之后開始計算
判決結果
常州市胡大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常州市紅梅公園管理處支付租金185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即每日57元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4300元,由常州市胡大停車場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吳光前
人民陪審員戴建平
人民陪審員陳荷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周陳幸幸
判決日期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