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王立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4360號
判決日期:2019-10-29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立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1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查過程中,經查,(2017)遼民終1156號二審生效判決作出時間為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19日,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與王立龍自行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向王立龍支付2952547.91元,其中,包括工程款1892317.06元、利息995000元、案件受理費21830.85元、評估費43400元。并約定,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按上述約定支付完畢后,王立龍放棄生效判決中其他債權的執行,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對生效判決履行完畢。該協議中,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并未明確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
2019年3月26日,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向王立龍分別轉賬2000000元、952547.91元,共計2952547.91元。
對以上事實的真實性,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王立龍均無異議,王立龍并據此主張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申請再審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審查鄭州自來水工程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代恩
審判員仲偉珩
審判員季偉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丹
判決日期
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