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洋與張三平、武漢市通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116民初1343號
判決日期:2019-10-16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洋與被告張三平、被告武漢市通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盛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武漢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婷婷,被告張三平和被告通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被告人保武漢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石令,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佳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賠償81467.46元;2.判令張三平、通盛公司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保武漢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692422元(其中醫(yī)療費74267.46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100元、營養(yǎng)費12000元、護理費25576元、誤工費66000元、殘疾賠償金34455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1056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9985元、交通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3805元,以上共計1264843.46元,依責分擔主張賠償金額為692422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22日11時30分,劉洋駕駛鄂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武漢繞城公路由東西湖往黃陂方向行駛,行至武漢繞城高速公路G42-831公里+200米超車道內,所駕車與張三平駕駛的鄂A×××××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洋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張三平、劉洋負事故同等責任。鄂A×××××號車為通盛公司所有,在人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受重傷,醫(yī)療費原告多方籌措,其中紫金財保湖北分公司為原告墊付部分醫(yī)療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先行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用,其他賠償項目待法醫(yī)鑒定后變更訴訟請求。因此,原告訴至法院。
張三平、通盛公司共同辯稱,1、對交通事故無異議;2、張三平系通盛公司員工,駕駛案涉車輛是履行職務行為;3、通盛公司作為實際車主已經向人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險;4、通盛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5萬元;5、通盛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車輛修理費用(7640元)及施救費用(1065元),高速路產賠付1120元,共計9825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6、原告部分賠償款項過高,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核減。
人保武漢分公司辯稱,1、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2、我方墊付1萬元醫(yī)療費,請求在賠償款中依法扣減;3、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實;4、我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醫(yī)療費在醫(yī)保范圍內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和其他損失費用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駕駛員需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車輛應當有年檢記錄,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紫金財保湖北分公司述稱,1、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2、我公司作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日為原告墊付4萬元醫(yī)療費,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鄂A×××××號車在人保武漢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zhèn)笞≡褐委?2天,用去住院費及復診醫(yī)療費共計74267.46元。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審理中,本院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洋的損傷評定為六級;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或據實賠付);誤工期為傷后180日,護理期為傷后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經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鑒定:1、國產普通適用型大腿假肢,目前售價是39800元,吸盤式硅膠襯套,目前售價是12000元;2、假肢的使用年限是三年一個更換周期,吸盤式硅膠襯套的使用年限是一年一個更換周期;3、每個更換周期內,假肢維修費用是其價格的10%-20%,吸盤式硅膠襯套不需要維修;4、初、再次裝配假肢及功能訓練的時間分別是30天、20天左右;5、假肢和吸盤式硅膠襯套的更換次數,按當地訴訟法院人均壽命計算。原告支付鑒定費合計3805元。原告住院期間,紫金財保湖北分公司作為武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萬元,人保武漢分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萬元。通盛公司為原告墊付5萬元。
張三平系通盛公司員工。劉洋系居民家庭戶,其自2016年6月起至今租住在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理林社區(qū)青松四里89號,從事蔬菜批發(fā)工作。劉洋之女劉紫萱于2015年12月14日出生。2019年3月21日,劉洋購買了1具大腿假肢,支付7萬元。
另查明,劉洋、武漢捷順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另案起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鄂0116民初4798號民事調解書,人保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償劉洋、武漢捷順興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21184元,調解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劉洋各項經濟損失120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需支付110000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劉洋各項經濟損失478816元;
三、武漢市通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賠償劉洋各項經濟損失43575元(已賠付);
四、劉洋返還武漢市通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墊付款6425元;
五、劉洋返還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墊付款40000元;
六、駁回劉洋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62元,減半收取計1981元,鑒定費3805元,合計5786元,由劉洋負擔2893元,武漢市通盛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負擔289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迎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夏池萍
判決日期
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