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農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寧夏魯晶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張某2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寧02執26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9-10-14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石嘴山市惠農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寧夏魯晶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張某2、石嘴山市銀龍煤炭有限公司、陳某、寧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責任公司、張某1、石嘴山市惠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6)寧02民初74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寧夏魯晶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張某2、石嘴山市銀龍煤炭有限公司、陳某、寧夏金海永和泰煤化有限責任公司、張某1、石嘴山市惠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石嘴山市惠農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支付本金28000000元,利息12185787.25元,逾期利息6246800元,案件受理費242754,公告費600元,共計46675941.25元,并承擔本案執行申請費11407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評估并公開拍賣、變賣了被執行人寧夏魯晶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區、2號、3號、4號、5號、6號、7號、8號、9號、10號、11號、12號、13號、14號、15號、16號、17號、18號廠房、石國用2006-22362號土地使用權、石國用2005-20125號土地使用權、廠區內的3臺回轉窯、1臺預熱器、1臺蘭炭爐(種類、數量等以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北方亞事評報字【2019】第09-003號評估報告為準),在變賣過程中,買受人寧夏彩妍科技有限公司以14250000元竟得上述資產,其中10811500元分配給申請執行人石嘴山市惠農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申請執行人書面向本院申請撤回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寧02執264號案件的執行(未執行標的35864441.25元,執行申請費114076元未繳納)。
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敏
審判員姜敏
審判員王正棟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胡昆侖
判決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