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莫錦輝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民終13272號
判決日期:2019-09-17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與被上訴人莫錦輝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民初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判決:一、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莫錦輝向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支付2017年9月4日之后的社保費用5485.68元;二、駁回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負擔。
判后,上訴人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交的工資表不予確認不公平,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權益,對于維修行為收入標準,國家沒有強制性規定,原審法院亦未對此明確,完全是原審法官主觀標準。二、上訴人為私營企業,只需要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即可,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的工資并未低于該標準。三、涉案工資表是雙方協商一致并執行多年的工資標準,均有被上訴人簽字,其并未提出過異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四、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支付補繳社保費個人部分是根據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通知書的要求,原審法院以不安抗辯權為由不予支持有誤。綜上,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改判被上訴人退還上訴人已發放的社保補貼費用;三、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補繳社保費個人應繳部分。
被上訴人莫錦輝答辯稱: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廣州市荔灣區誠佳汽車維修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鉅
審判員彭湛
審判員葉建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胡星
判決日期
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