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隆、陳秋花等與嚴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16民初6308號
判決日期:2019-09-25
法院: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與被告嚴平、成都市京騰艦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騰艦服務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昌隆,原告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先春,被告嚴平,被告京騰艦服務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舒婷梅,被告永安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嚴平向其支付賠償款(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費、交通費及食宿費)共計394519.1元,京騰艦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中優先賠付。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3日,嚴平駕駛川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劉學友相撞,致車輛受損、劉學友受傷,劉學友后在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嚴平、劉學友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京騰艦服務公司系川A×××××號車車主,該車在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保險。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據此請求判如所請。
嚴平辯稱,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其在京騰艦服務公司購買的川A×××××號車,每月向該公司支付購車款。嚴平與京騰艦服務公司無雇傭關系,該公司在欠款到期前會催告嚴平還款,該公司幫助嚴平購買了相關保險并通知其參加安全學習。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事故后墊付的相關費用。
京騰艦服務公司辯稱,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其與嚴平系租賃關系,該公司為川A×××××號車辦理了合法登記手續并投保了相關保險,且履行了相關審查義務及提醒、告知義務,故京騰艦服務公司在本案并無過錯,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永安財產保險公司辯稱,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川A×××××號車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事故時嚴平駕駛營運車輛未取得合格有效的從業資格證,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應予免除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3日晚,嚴平駕駛川A×××××號小型轎車沿成都市雙流區機場路輔道由雙流機場方向往成都市區方向行駛,21時16分許,行駛至成都市機場路雙流段輔道“化工院”路段時觀察不足,與其行駛方向從左至右跨越機場路主道與輔道間綠化帶后橫過機動車道的行人劉學友相撞,致車輛受損、劉學友受傷;劉學友后在醫院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9年5月8日,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認定:嚴平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劉學友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另,嚴平支付了搶救劉學友產生的醫療費3850.09元、喪葬事宜開支2580元,并支付了喪葬費31000元。本案審理中,嚴平自愿表示補償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16000元。
另查明,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分別系劉學友的長子、配偶、次子、女兒。劉學友于1954年3月23日出生,其事故發生前已長期在一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其賬戶從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顯示有工資項收入;且劉學友生前已長期隨劉昌隆居住于雙流區西航港街道機場路近都段87號5棟3單元1層2號房內。京騰艦服務公司系川A×××××號車登記車主,該公司以以租代購的方式將案涉車輛交由嚴平使用。川A×××××號車的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該車在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3日;京騰艦服務公司在上述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加蓋了印章。此外,京騰艦服務公司還在一份“投保人聲明”的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印章。另,永安財產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點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另,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嚴平未能提交其于事故發生時的有效從業資格證。
上述事實,有各方身份信息、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行駛證、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遺體火化證明,居住證明,四川新威環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勞務用工協議書、賬戶交易明細,喪葬費收條及說明,門診票據,喪葬事宜開支收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稅收繳款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汽車租賃服務合同、月供支付表、車輛交接單、保單抄件,機動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支付賠償款358096.1元。
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嚴平支付墊付款19535.58元。
三、駁回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18元,減半收取計3609元,由劉昌隆、陳秋花、劉昌重、劉賽芳負擔1300元,嚴平負擔23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玲麗
判決日期
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