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炳梅與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121民初2660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臺炳梅與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償還欠款26520元及利息(自本案受理之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7日,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向被告出賣茶葉共計26520元,并開具發票,被告一直未向日照北葉青茶葉有限公司支付價款。2019年6月26日,原告與日照北葉青茶葉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約定日照北葉青茶葉有限公司將對被告的該筆債權轉讓給原告。2019年6月29日,日照北葉青茶葉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轉讓事宜通知被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被告至今未還。
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的被告企業信息,證明2019年4月2日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變更為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
2.進(銷)貨單回單聯以及增值稅普通發票,證明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向被告銷售茶葉共計26520元。
3.債權轉讓協議,證明2019年6月26日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協議,將對被告的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
4.債權轉讓通知書復印件、EMS郵寄客戶聯、EMS郵寄回執,證明2019年6月28日原告及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債權的轉讓情況告知被告公司當時法定代表人張萬輝,被告辦公室工作人員劉莎莎于2019年6月29日簽收。
5.錄音光盤,其中2019年6月12日的錄音、2019年7月8日的錄音證明張萬輝仍在被告公司工作,且對原告提出的付款行為進行協商,是職務行為;同時證明被告公司接收債權轉讓通知張萬輝也知情,對辦公室工作人員劉莎莎的簽收行為也知情。
本院經審查,上述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據此本院確認事實如下:
被告于2019年4月2日由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變更而來。2018年5月至7月期間原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通過介紹分五次向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購買早春茶葉合計26520元,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分三次向原五蓮中晟建設運營有限公司開具總計面額2652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019年6月26日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雙方分別簽字蓋章,約定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將被告拖欠其的貨款26520元轉讓給原告,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2019年6月28日,日照北葉青茶業有限公司將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以通知書的形式向被告公司當時法定代表人張萬輝發送EMS,被告于2019年6月29日簽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臺炳梅貨款26520元及利息(以2652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30日起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臺炳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2元,保全費285元,合計517元,由被告五蓮德潤城市建設運營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唐文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函利
書記員王臻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