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江山市郎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毛良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881民初3646號
判決日期:2019-09-23
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江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山農商銀行)與被告江山市郎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郎豐園林公司)、毛良順、余金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原告訴訟請求判令:1、由被告郎豐園林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計算至2019年8月10日止的利息34750.80元,從2019年8月1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動資金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給付;2、由被告毛良順、余金鳳所有的位于江山市XXX區5幢406室及儲藏室房產(產權證號:江房證字第S082758、S082759號;土地證號:江國用2013第14-3848號;不動產登記證號:浙2019江山不動產證明第0002519號)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3、由被告毛良順、余金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汪穎于2019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山農商銀行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冬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郎豐園林公司、毛良順、余金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并當庭宣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5日,被告郎豐園林公司向原告城關支行虎山分理處申請借款1200000元。同日,原告城關支行虎山分理處作為貸款人,被告郎豐園林公司作為借款人,被告毛良順、余金鳳作為抵押人簽訂合同號為:9251120190013996的《流動資金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貸款人同意自2019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間內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最高貸款限額為人民幣1720000元整;2、本合同項下各筆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據約定為準;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貸款人、借款人根據當筆貸款發放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商定,具體以當筆借款借據為準;3、本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次日為付息日,逾期付息視為違約;本金至借款期限屆滿時一次性歸還,利隨本清;4、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的房地產【房產權證號:江房權證字第××號、江房權證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江國用(2013)第14-38248號】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所有債務設定最高額抵押擔保;本最高額抵押項下擔保責任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720000元整;5、抵押擔保范圍為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抵押財產的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6、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未到期貸款和提前處置抵押財產清償貸款;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7、本合同第一項中最高貸款限額指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合計最高總額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雙方到江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日,被告毛良順、余金鳳向原告城關支行虎山分理處出具了《融資保證函》,同意為被保證人郎豐園林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該行融資人民幣1720000元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承諾保證期間為融資開始日至融資期限屆滿之日后的兩年,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融資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復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后原告城關支行虎山分理處向被告郎豐園林公司發放貸款1200000元,雙方辦理了借款借據,載明:借款金額為1200000元;借款月利率為6.250264‰;借款到期日為2020年3月4日;還款方式為到期還本,按季結息等內容。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3月20日,后于2019年6月21日被扣息1000.71元,此外未歸還其他款項。截至2019年8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34750.8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山市郎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浙江江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為34750.80元,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按合同號為9251120190013996的《流動資金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據實計算);
二、被告毛良順、余金鳳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的房地產對上述第一項債務在最高債權額1720000元范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三、被告毛良順、余金鳳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12元,減半收取7956元,由被告江山市郎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毛良順、余金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邱霞霞
判決日期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