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源縣農業農村局、康孟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川1802行審8號
判決日期:2019-09-12
法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漢源縣農業農村局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漢農(動監)罰〔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漢源縣農業局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漢農(動監)罰〔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康孟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金5000元。申請執行人漢源縣農業農村局向本院提交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告知書、詢問筆錄、違法現場照片、承諾書等證據。
經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漢源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聯合非洲豬瘟防控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排查時發現康孟使用泔水飼喂生豬。2018年11月21日,漢源縣農業局對于康孟使用泔水飼喂生豬一案立案調查。漢源縣農業局11月30作出涉案決定并將該決定送達康孟。漢農(動監)罰〔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康孟在我省2018年10月22日全面禁止泔水飼喂生豬之后,于2018年10月29日簽訂了承諾書,簽訂之后仍然使用泔水飼喂生豬的違法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農村農業部2018年第64號公告內容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故漢源縣農業局依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康孟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金5000元??得显诜ǘㄆ谙迌任瓷暾埿姓妥h,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康孟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該決定所確定的義務,漢源縣農業農村局遂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強制執行告知書,并于2019年6月14日留置送達康孟,康孟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
另查明,因機構改革漢源縣農業局于2019年2月更名為漢源縣農業農村局
判決結果
對申請執行人漢源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的漢農(動監)罰〔2018〕5號行政處罰決定(限于5000元的罰款),準予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王雅江
審判員周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惠
判決日期
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