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與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0106民初845號
判決日期:2019-09-15
法院: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信通公司)與被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疆融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迪信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鄭新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亞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疆融商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迪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本金1637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萬元;合計:213757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送達費等一切費用。訴訟過程中,原告當庭變更第二項訴訟請求為37557.71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分別于2018年9月及2018年12月簽訂了《辦公家具購銷合同》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家具補充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辦公家具,合同價款共計163757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供應了家具并經被告驗收,但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大疆融商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原告迪信通公司(乙方)與被告大疆融商公司(甲方)簽訂一份《辦公家具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供應辦公家具,合同金額為136129元(含增值稅普通發票、運輸及安裝費);產品自交貨之日起,乙方對產品質量實行質保,質保期貳年;交貨時間為簽訂合同30日內,交貨地點為新疆烏魯木齊開發區(頭屯河區)喀納斯湖北路新疆軟件園G1棟8樓,交貨前貨物責任全由乙方承擔;付款方式:本合同無預付款,貨到現場安裝調試按合同驗收完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136129元。其中合同第十一條違約責任約定:2、甲方違約責任:(2)逾期付款,貨到現場甲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貨款,按天計算為總貨款的0.5%支付違約金。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協商,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訴。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附件內容與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內容為準。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甲方執1份,乙方執2份。該合同落款甲方執行人處載明為高云峰,并有被告公司簽章,乙方處有原告簽章。合同后附大疆融商辦公家具廣東迪歐定貨清單。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貨及安裝義務。后應被告要求,雙方又于2018年12月11日簽訂一份《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家具補充協議》,約定應甲方使用要求,現場增加以下產品,價格依據原合同單價執行;供貨周期為簽訂本協議之日起30日內;本補充協議約定款項(包含甲乙雙方違約責任)與原合同條款一致,貨物清單為:董事長辦公室增加單門書柜1組,2組6人位、顏色定做藍色12位,職員辦公椅12把,洽談桌1張,總價合計27628元。同日,雙方簽訂《辦公家具驗收確認單》,確認合同金額為163757元,驗收意見為:按合同約定完成供貨、貨物數量與合同一致、質量符合要求、售后服務到位,該驗收確認單落款驗收單位處被告簽章,供貨單位處有原告簽章。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辦公家具購銷合同》、《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家具補充協議》、《辦公家具驗收確認單》、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63757元;
二、被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違約金28964.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9.72元(原告已預交4506.36元),由原告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負擔184.38元,被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135.34元,剩余186.6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烏魯木齊迪信通商貿有限公司,公告費7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疆融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裴蕾
人民陪審員樊桂芝
人民陪審員胡喜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媛
判決日期
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