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與黃海森、雙遼市教育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3民終1187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意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海森、原審被告雙遼市教育局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10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昊、順意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廣倉,被上訴人黃海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媞、宋春暉,原審被告雙遼市教育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昊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102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判決認定“關于原告是否存在過錯方面”事實不清。(一)一審法院未采信“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5、證據6和證據7”錯誤。(二)一審法院片面采信“證據3、證據8”錯誤。(三)一審法院將上訴人當庭對“證據3的完整質證意見”作為“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未舉證證據”錯誤。(四)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供的證據3中“黃海森:那天真說了累了你休息半天,真說這話了?!秉S海森已“自認出事當天王昊讓他休息,而他不聽指令,擅自操作,導致工作時間不對,工作地點不對,工作內容不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觀故意和重大過錯”,同時也證明了通話內容。與證據1組合證明通話時間,通話內容。二、原判決認定“關于賠償適用標準方面”事實不清。(一)一審法院片面采信“證據9”錯誤。1.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的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黃海森單方委托,委托程序違法,鑒定材料不完整,來源不明,且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2.被上訴人在2018年5月21日的《民事起訴狀》中已明確引用了該鑒定意見書,而該鑒定意見書的委托時間是2018年5月29日,作出時間是2018年6月12日,結合證據3中“谷國峰的惡意合謀”,足以證明該鑒定意見是提前預謀的“鑒定結果”,不具有客觀公正性。3.被上訴人在兩次鑒定中均說謊,謊稱從3米高腳手架摔傷,而在四平市中心醫院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中“自訴高約1.5米”。(二)一審法院采信“證據10中已失效的《暫住證》復印件”錯誤,《暫住證》是外來流動人口在城鎮合法居住的唯一有效證件。(三)一審法院未采信“證據11中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錯誤,“住所地”足以證明“經常居住地”。(四)一審法院利用“證據12”來推定“黃海森多年來在四平市鐵西區居住的事實”錯誤。(五)一審法院未采信“證據13”錯誤,該證據中“黃海森農村戶口且擁有0.824公頃承包田和每年領取2200元土地直補款”足以證明黃海森穩定合法的主要生活來源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收益。順意科技公司營業執照顯示經營范圍:主要為軟件開發;計算機軟硬件,通信設備,辦公設備等銷售;系統集成服務。監控設施并非其主業,每年雇傭被上訴人安裝監控設施時間很短,被上訴人長時間休息,處于無業狀態。(六)被上訴人在一審時無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其在四平市鐵西區連續經常居住和主要生活來源于四平市鐵西區。三、一審法院在審判程序上嚴重違法。(一)非法終止了上訴人對黃海森傷殘等級的重新鑒定程序。(二)非法干涉了上訴人對“黃海森四種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參與度”的鑒定。1.被上訴人黃海森在一審時提供的錄音證據3“王鳳麗:一蹲廁所,坑吧,這不是坑嗎,他正好是這個這5節,它承重。黃海森:最起碼我到家我那啥,咋地得活動活動。宋玉香:不行。王昊:沒到那時候,沒到那康復期。王鳳麗:他說的他那腿麻,怕恢復不了,那天我問崔主任問我那同學崔正宏。黃海森:他說的你這才半個月,我說我再住半個月不還這樣嗎,我說你成天我上廁所你都看著我,可看你四回了,其實我該咋是咋的,那上廁所,那能就這四回嗎?這半個月?!焙汀耙跋蜿柎蠓颍赫f句實在話啊。你們,你們家,我每次去查房,到你那屋查房的時候問,“怎么樣啊?大哥?!薄巴茫小?。我說你別下地。王鳳麗:“確實,這我知道”足以證明黃海森對“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這四種行為的“自我認可”。2.嚴重不負責任,不能客觀公正地組織鑒定前的質證程序,將模棱兩可的質證結果推給鑒定機構,并出具了很不負責任的《情況說明》,同時指令鑒定機構“你中心應根據事實情況對申請事項予以鑒定”,從而導致“吉林釋然”欺騙上訴人,私自改變“委托鑒定事項”作出了一個完全違背上訴人(申請人)鑒定請求的“毫無意義”的鑒定意見書。(三)違法幫助被上訴人將本應針對委托人“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年3月15日的異議書》和《情況說明》一起提交給鑒定機構,嚴重干擾了鑒定程序的正常進行。(四)未能依法調取上訴人一審時申請的“黃海森在仁興派出所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致使上訴人在“梨樹縣劉家館鎮派出所依法調取的未加蓋派出所印章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未被法庭采信。四、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原判決認定“從2012年開始,黃海森受雇于順意科技公司,從事監控設施安裝工作,日工資150元”錯誤。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試問:2012年公司還沒有成立,怎么可能雇傭黃海森?(二)原判決認定“黃海森對本次損害后果不存在過錯誤”錯誤。(三)原判決確定“黃海森以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錯誤。(四)原判決計算“誤工費”錯誤。(五)一審判決王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六)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和第60條來確定本案的責任承擔。綜上,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和部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
順意科技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102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部分無王昊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的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其余部分同王昊上訴狀中事實與理由相一致。
黃海森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答辯人在人身受損害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判決兩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正確。1.答辯人在人身受損害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兩上訴人以證據1、證據2、證據4、證據5、證據6、證據7試圖證明答辯人有過錯,但這些證據都是些蒼白無力的證據,根本沒有證明力。證據1為通話記錄,且沒有電信公司公章,無法辨別真實性,并且通話記錄只能證明打過電話,但具體通話內容無法核實。證據2為雙遼市第一中學出具的《關于“施工時間要求”情況說明》,這個證據只能證明雙遼一中有這樣的要求,但不能證明是答辯人私自施工。答辯人只是一名雇員,到底什么時間施工要受雇主王昊的安排,這個證據不能證明黃海森私自施工。證據4為證人張緒東、栗峰的證言,用以證明答辯人在具體工作時摔倒存在過錯,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存在過錯,只在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規范的情形時才成立,張緒東、栗峰證明的只是誰不小心的問題,不能證明答辯人在勞動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規范的情形,并且張緒東、栗峰的證言也不真實,勞動過程中都是答辯人聽從別人的安排,根據證據3,答辯人摔倒是因張緒東、栗峰兩人沒有扶好腳手架。證據5、證據6、證據7因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一審法院沒有認定正確,并且這些證據也不能證明答辯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2.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順意科技公司是雇傭關系,且被答辯人順意科技公司為公司,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個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被答辯人順意科技公司對答辯人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在答辯人在勞動過程中,如果不存在重大過錯或故意受傷的情況下,被答辯人順意公司對答辯人的損害應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二、答辯人主張的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應得到支持。1.答辯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四平市市內,并且主要的生活來源為城市的打工收入,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鎮居民計算。一審審理過程中,答辯人向法庭提交了暫住證、房產證、結婚證、租房協議、紅宇社區證明,結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紅宇社區證明、詢問筆錄,充分證明了答辯人在四平市市區內居住多年,經常居住地是四平市市區。被答辯人提交的《暫住人口詳細信息》雖記載答辯人的“住所地”為梨樹劉家館鎮東五家村三組,但住所地指的是戶籍所在地,不能證明答辯人的經常居住地就是在劉家館鎮東五家村。另外,被答辯人承認答辯人在順意公司工作了6、7年的時間,答辯人每月的收入為4500元,而且答辯人的妻子在四平市內辦補課班,戶籍地距離四平市區將近100公里,如果答辯人在戶籍地居住,夫妻兩人每天往返200公里到四平上班,這不符合常理。綜上,根據答辯人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答辯人在四平市區居住。被答辯人提出答辯人在農村有土地出租收入,但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判決書,答辯人每年的土地出租收入只有4000元,在審理過程中,被答辯人承認答辯人每月的收入4500元,可見答辯人一年的土地出租收入都達不到答辯人在市區打工一個月的收入,因此可以認定答辯人的主要收入來源為城市打工收入,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賠償標準應當按照城鎮居民計算。2.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是吉林省司法廳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鑒定項目具有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也具有鑒定資格。涉案鑒定的委托人為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鑒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其鑒定意見在沒有其他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采納。3.答辯人雖然上了幾次廁所,但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上了幾次廁所就存在二次損傷。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使用的鑒定材料為四平市中心醫院病歷(包括病程記錄)、四平市中心醫院的15張影像片(包括入院及出院影像)、雙遼中心醫院的3張影像片,特別是雙遼中心醫院的3張影像片是在發生損傷后第一時間拍攝的,因此,如果答辯人在上廁所的過程中造成了二次損傷,那么在影像片中一定會有顯示,鑒定機構也一定能發現。但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是:本次損傷在損傷后遺癥中的參與度為全部作用,證明答辯人不存在二次損傷情形。三、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程序完全合法。1.對答辯人傷殘等級重新鑒定事項中,被答辯人不交費,不配合,反反復復,重新鑒定被裁定終止完全是自身的原因。2.對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因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材料不具有合法性,無法做出相應鑒定。所以鑒定機構根據一審法院的指示,打算從另一角度進行鑒定,為此鑒定機構在得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同意后,對答辯人的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的因果關系做了鑒定。該鑒定程序完全合法,鑒定意見符合鑒定規范,應當予以采納。四、被答辯人王昊應當對答辯人的各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薄豆痉ā返诹龡l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的舉證責任規定為由股東承擔。本案中,被答辯人王昊作為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被答辯人王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順意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根據司法實踐,股東要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首先,要提供規范的財務報表及賬冊;其次,為了證明財務報表及賬冊的真實性,還要提交相關財務的原始憑證;最后,要提交各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但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上述財務會計資料,因此被答辯人應當對答辯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程序合法,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維持,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雙遼市教育局述稱,一、雙遼市教育局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從原告訴雙遼市教育局之日起,雙遼市教育局就提出要求原告撤銷對雙遼市教育局的訴訟。但原告不予理睬,不予撤訴;二、雙遼市教育局沒有雇傭原告,也不是監控工程的發包人,另一被告王昊也不是給雙遼市教育局施工,故原告告錯了主體。
黃海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順意科技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2800元、護理費8407.2元、誤工費2250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1132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鑒定費2500元、律師代理費4000元、復印費7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69553.2元);2.判令被告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對以上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從2012年開始,黃海森受雇于順意科技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監控設施安裝工作,日工資150元。2012年8月10日,黃海森辦理暫住證,登記的居住××街,居住理由為務工。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黃海森與妻子王鳳麗在鐵西區仁興街人民市××樓租房居住,王鳳麗名下位于××區商網出租他人收取租金。2018年4月19日,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安排雇員黃海森、栗峰、張緒東去雙遼市第一中學安裝監控設施。同年4月23日上午,黃海森、栗峰、張緒東在雙遼市第一中學教學樓施工時,黃海森從腳手架上摔倒致傷。后黃海森被送往雙遼市中心醫院就診,行影像學檢查后診斷為“腰部挫傷”,未住院,順意科技公司為黃海森墊付醫療費901元。黃海森于當日16時36分到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就診,門診以“腰部挫傷”收入院,入院初步診斷:“腰部挫傷、頭部外傷、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黃海森實際住院37天,住院期間總費用12539.46元。出院主診斷:“腰椎骨折L1”,出院次診斷:“頭皮挫傷、神經損傷”。期間順意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昊為黃海森墊付醫療費10000元,并給付黃海森營養費1000元。2018年5月29日,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委托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對黃海森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于同年6月12日出具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黃海森因外傷致五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其損傷的后遺癥為九級傷殘;評定其誤工期為自外傷之日起150日;護理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營養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黃海森為此支付鑒定費25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經順意科技公司申請,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抽簽,抽取鑒定機構為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首選)、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備選),并委托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海森“不遵守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及黃海森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定。2019年2月25日,遼寧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向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說明》,載明經閱送檢材料,超出該中心鑒定能力,不予受理。2019年3月4日,順意科技公司申請對黃海森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必要性的司法鑒定,啟用備選鑒定機構。2019年3月6日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對黃海森“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及黃海森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鑒定。經請示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辦公室,2019年3月14日,一審法院向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對鑒定事項做以下說明,對黃海森“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等行為與其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和參與度予以鑒定,并不意味著本院認可黃海森存在“不遵醫囑、不配合治療、下床負重活動和私自離開治療區域”的行為,你中心應根據事實情況對申請鑒定事項予以鑒定。2019年5月16日,黃海森、順意科技公司、王昊在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就鑒定事項變更達成一致意見:“1.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參與度,2.住院期間治療用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在《司法鑒定委托書》上簽字確認。2019年5月22日,吉林釋然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吉釋然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黃海森本次損傷與損傷后遺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次損傷在損傷后遺癥中的參與度為全部作用(責任);2.黃海森本次損傷住院治療期間的用藥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黃海森為此次鑒定支付交通費74元。另查明,黃海森因本案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復印費70元。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及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為:1.黃海森與順意科技公司、王昊、雙遼市教育局各是什么法律關系;2.本案應由誰,如何承擔民事責任;3.黃海森自身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過錯;4.黃海森請求的各項賠償數額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否得到保護。順意科技公司與黃海森形成雇傭法律關系。順意科技公司雇傭黃海森從事監控設施布線工作,黃海森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順意科技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順意科技公司提出已為黃海森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應當在保險公司賠償后,由順意科技公司針對不足部分進行賠償或補償的意見,因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系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審理。順意科技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王昊,因王昊并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故王昊應當對本案中順意科技公司應當賠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黃海森訴請雙遼市教育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黃海森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存在過錯。順意科技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黃海森受傷及產生傷殘后果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順意科技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關于賠償標準及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的通知》,確認如下:1.醫療費。黃海森在四平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總費用為12539.46元,扣除順意科技公司已經墊付的10000元,順意科技公司還應支付黃海森醫藥費2539.46元。2.護理費。黃海森訴請8407.20元,參照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標準每天140.12元,根據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確認為140.12/日×60日=8407.20元。3.誤工費。黃海森日工資150元,根據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誤工期為自外傷之日起150日,確認為150元/日×150日=22500元。4.營養費。根據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營養期為外傷之日起60日,確認為30元/日×60日=1800元,扣除順意科技公司已給付的1000元,順意科技公司還應給付黃海森營養費800元。5.殘疾賠償金。根據吉衡司鑒所[2018]法臨鑒字第1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黃海森因外傷致五椎體壓縮性骨折,評定其損傷的后遺癥為九級傷殘,確認為28319元×20年×20%=113276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黃海森訴請10000元,酌情保護300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黃海森訴請3700元,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標準,黃海森住院37天,確認為100元/天×37天=3700元。8.鑒定費。依據吉林衡德司法鑒定所開具的票據,確認為2500元。9.律師代理費。依據吉林輔民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票據,確認為4000元。10.復印費。依票據確認為70元。11.交通費。黃海森訴請500元,依票據確認為74元。以上各項合計160866.66元。判決:一、被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黃海森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復印費、交通費合計160866.66元;二、被告王昊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確定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黃海森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昊提交了上訴費收據的截屏、順意科技公司開戶許可證及順意科技公司上訴費回單、六張照片、2018年5月11日的王昊與黃海森的通話錄音。上訴人順意科技公司提交了2019年8月29日上訴人順意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廣倉律師與四平市鐵西區仁興街派出所民警的錄音資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鄙显V人王昊提交的順意科技公司開戶許可證、六張照片、2018年5月11日的王昊與黃海森的通話錄音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本院不予采納。上訴費收據的截屏及順意科技公司上訴費回單并不能單獨證明順意科技公司財產獨立于王昊個人財產,上訴人并未提供其余證據形成證據鏈來證明該主張。順意科技公司提交的錄音資料中的對話中民警否認法院來調取證據派出所不給調取的事實,說明民警需要調查,相關人員在這里住就登記不住了就刪除,故該份錄音不能證明其主張內容。本院查明,順意科技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故一審判決認定從2012年開始,黃海森受雇于順意科技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有誤。2018年,黃海森受雇于順意科技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日工資150元。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96元,由上訴人王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負擔474元,由本院分別退回上訴人王昊、四平順意科技有限公司各47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勇
審判員崔巍巍
代理審判員牛云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鑫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