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龐珍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川民申5780號
判決日期:2019-01-28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以下簡稱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龐珍珠、劉江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陽長根、王清玉、鄒英、陽某、羅萬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119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另案判決即(2018)川01民終9990號民事判決認定,JTGH30-2015《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中規定的閃光箭頭、閃光燈屬于道路養護作業安全設施中的閃光設施,不是機動車的燈具。川西華司鑒所〔2017〕交鑒字第19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川A×××××號專項作業車的閃光箭頭、長排黃色LED閃光燈等燈具不符合JTGH30-2015《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適用規范錯誤,該鑒定意見不能證明川A×××××號專項作業車的燈具不符合技術標準。交警部門依據該鑒定意見,認定羅萬友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劃分依據存在錯誤,羅萬友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川A×××××號專項作業車每年都按照規定進行年檢,在2017年6月6日事故發生時處于年檢合格有效期內,證明川A×××××號專項作業車配備的燈具沒有質量問題。原審中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申請對川A×××××號專項作業車的燈具質量進行重新鑒定,但原審法院未予支持,自行認可了川西華司鑒所〔2017〕交鑒字第19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造成錯誤判決。(三)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羅萬友作為案件當事人,二審法院應當通知其出庭參加訴訟,在羅萬友沒有在開庭傳票的郵寄件上簽字的情況下,二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自行開庭并作出判決,程序違法。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十項規定申請再審。
陽長根、王清玉、鄒英、陽某提交意見稱,交警部門委托鑒定并依據鑒定意見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羅萬友未申請復核,在本案一審中,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亦未提出異議,只是強調最多承擔20%的責任。(2018)川01民終9990號民事判決不能否定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鑒定意見的認可。請求駁回成渝高速成仁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駿
審判員蔡瑩瑩
審判員鄧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雪萍
判決日期
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