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京73行初8768號
判決日期:2018-12-17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8]第123760號《關于第23449807號“武當農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8年6月15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8年8月23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8年9月12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三、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23449807。
3.申請日期:2017年4月7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第29類,類似群2901-2906;2911-2913):魚(非活)等。
二、引證商標
1.申請人:王興利。
2.申請號:21818150。
3.申請日期:2016年11月7日。
4.初審公告日期:2017年9月20日。
5.注冊公告日期:2017年12月21日。
7.專用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8.標識:
9.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第29類,類似群2901;2903--2906;2908;2910-2913):肉等。
三、其他事實
之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在法定期限內,原告向被告提出復審申請。
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交了原告知名度材料等證據,以證明訴爭商標的可注冊性。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持異議。
另查,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構成訴爭商標的權利障礙。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商標檔案、《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當事人陳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十堰武當農夫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交納(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占恒
人民陪審員蔣莉莉
人民陪審員贠桂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遷
書記員王爽
判決日期
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