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自超與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陳代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302民初2583號
判決日期:2018-11-28
法院: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自超與被告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云科技公司)、陳代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自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被告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兆君、被告陳代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驚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自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284631.2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變更第1項請求金額為273741.79元(其中,殘疾賠償金102006.00元;誤工費30000.00元;護理費10800.00元;營養費84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00元;交通費800.00元;后續治療費300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00元;鑒定費2600.00元;醫療費75855.79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8日,原告通過被告陳代祥在被告興云科技公司理工學院工程處上班,不慎從人字梯摔至地面受傷,后緊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同年9月6日出院。原告傷情經鑒定為傷殘9級,后續費用約40000.00元,休息期間90日。原告認為自己所受人身傷害損失由兩被告連帶賠償。
四川興云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興云科技公司已經將工程分包給被告陳代祥,系陳代祥聘用原告;原告訴稱被告興云科技公司由被告陳代祥監工不屬實,被告陳代祥雇傭周自超沒有向被告興云科技公司報備,故被告興云科技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另外,被告不認可鑒定費用及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應按農村標準計算,且護理費、營養費過高。
被告陳代祥辯稱:原告所述系事實,被告無異議。自己與被告興云科技公司簽訂合同,雙方系勞動關系。根據協議被告不能單獨完成作業,需要聘請人員才能一起完成,原告與被告均與興云科技公司系勞動關系,故被告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工程清包協議書雖系被告單方協議,但協議事實與二被告提供一致,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急診病歷、住院病歷、醫療票據、休息證明符合證據三性,二被告無據反駁,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交四川燊海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其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系原告單方鑒定,被告方提出異議,本院對此鑒定意見不予以采信;4.原告提交關于與自貢電信實業有限公司、自貢市通信聯眾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工作證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5.對于被告興云科技公司提供收條、繳納保險憑證、借條,原、被告各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6.對于被告陳代祥提交錄音,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由被告陳代祥通知到被告興云科技公司位于四川理工學院三網合一工程處從事抄錄“馬克地址”工作。2017年8月8日,不慎從人字梯摔至地面受傷。后緊急送往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高墜傷,多發性損傷:(1)重型顱腦損傷:廣泛腦挫裂傷,右側額顳頂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顳頂骨折,左顱中凹骨折伴腦脊液耳漏,左顳頭皮血腫;(2)胸部外傷:雙肺挫傷,左側第3肋骨骨折;(3)胸12椎體、骶5椎骨?(4)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2.右腎結石;3.肝多發囊腫。同年9月6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重型顱腦損傷:廣泛腦挫裂傷,右側額顳頂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顳頂骨折,左顱中凹骨折伴腦脊液耳漏,左顳頭皮血腫;(2)胸部外傷:雙肺挫傷,左側第3肋骨骨折;(3)胸12椎體、骶5椎骨?(4)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2.右腎結石;3.肝多發囊腫。住院期間護理級別特級護理2天,I級護理11天,級護理16天。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門診腦外科、胸外科、耳鼻喉科隨訪;2.若有不適,門診及時就診;3.休息1月,半月內復查頭胸部CT;4.3月后行顱骨修補術,住院醫療費共計71176.87元,出院后治療費用及門診費共計4678.92元。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出具休息證明共計119天。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委托四川燊海司法鑒定所關于其傷殘程度及后續治療、護理期進行鑒定,四川燊海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3月1日出具川燊海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23號司法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分級》標準,原告顱腦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續人工顱骨修補費用約需要3至4萬元;護理期為90日,原告支付此次鑒定費用2600.00元。訴訟中,被告方提出異議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殘程度、后續醫療費、護理期進行評定,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川聯立司鑒中心【2018】臨鑒字第327號司法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傷殘程度為九級傷殘,后續醫療費約30000.00元,護理期評定為90日(其中住院治療及恢復情況護理期60天,二期顱骨修補住院治療護理期30天)。鑒定費2600.00元由被告興云科技公司墊付。
另查明,被告興云科技公司與被告陳代祥于2017年7月12日簽訂《四川理工學院三網合一工程清包協議書》,協議約定:“……乙方(被告陳代祥)施工進度必須滿足甲方要求。不能以任何理由來影響甲方(被告興云科技公司)總包的施工進度,乙方的施工人員多少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由乙方自我調整解決,甲方概不負責。乙方應注意自身的成品保護,乙方要及時地發現問題,及時地匯報。甲方應及時地處理好相關問題。絕不允許發生人為批量的成品損壞……”。原告自與自貢市聯華勞務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后長期在城市務工,原告斷續在被告陳代祥處工作,工資按150.00元/每天計算,由被告陳代祥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代祥于本判決文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自超235090.95元;
二、駁回原告周自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03.00元,由被告陳代祥承擔2297.00元,原告周自超承擔40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楊余東
書記員陳戎
判決日期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