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2民終11131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盛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盛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7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華美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華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一、關于合同解除。電話錄音能夠證明,國盛公司有明確解除合同的表示,但又故意不以書面的形式來進行。一審法院繼續維持無法履行的合同確有不妥。二、關于華美公司還在國盛公司處的款項。涉案電影雙方投資1500萬,華美公司占150萬,制片成本已花費7353196.45元,目前國盛公司賬上還有7646803.55元,應當將其中屬于華美公司的10%即764680.4元返還給華美公司。三、根據新廣電辦發[2014]100號文件《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絡視聽節目制作傳播管理的通知》,涉案影片不能過審。本案中雙方約定宣發義務在國盛公司一方,國盛公司取得不了放映許可證,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國盛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意一審判決,請求駁回華美公司的上訴請求。雙方簽訂合同時合同內容很簡單,對于陳冠希參演是雙方都知道的,對于風險明知。且現在影片還存在上映可能,目前只是考慮到風險還沒有送審,可能需要等風向轉好后再送審,并非送審沒通過。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不存在合同解除的事由。
華美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確認華美公司、國盛公司于2014年5月3日簽訂的“電影《密室不可逃脫》聯合投資協議”自本案的起訴狀副本到達國盛公司之日解除;2.判令國盛公司返還合同款150萬元;3.判令國盛公司賠償損失45萬元;4.訴訟費用由國盛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4年5月30日,華美公司、國盛公司簽訂“電影《密室不可逃脫》聯合投資協議”。該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投資攝制的故事影片暫定名為《密室不可逃脫》,該影片由國盛公司負責組織編劇創作、報審等工作,由雙方共同投資出品,由國盛公司提供攝制許可證。該片暫定于2014年5月底開機,總投資為1500萬元,國盛公司占總投資的90%,華美公司占總投資的10%即150萬元,華美公司于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120萬元,關機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投資30萬元。其他演職人員及相關署名,按有關規定經雙方審定后執行。國盛公司負責影片的攝制工作,攝制計劃安排2014年7月初完成攝制,2014年11月前完成后期制作。該影片的版權歸華美公司、國盛公司共有。該片的宣傳、發行工作由國盛公司負責,華美公司配合。該片的審查、發行許可證由國盛公司負責報送審批。
庭審中,華美公司認為,自成片后五年多,國盛公司未積極促成合同目的實現,沒有報審,導致華美公司無法收回成本與利潤,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國盛公司述稱,當時演員陳冠希出事后價格較低,雙方商定把其簽下來,在行內叫做押片,如果陳冠希復出,收益將大增,目前陳冠希不適合報審,我們一直在跟廣電部門聯系,等風向好轉后再送審,雙方對使用陳冠希的風險是明知的。華美公司自認在開機時知道是陳冠希參演,影片已經成片。國盛公司認可收到華美公司投資的150萬元,影片已經攝制完成。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華美公司以國盛公司未能積極履行送審義務,且因演員陳冠希的原因客觀上不符合送審通過的條件為由,主張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但該院注意到,雙方在聯合投資協議中對影片送審的時間、方式以及相應后果未作約定,且華美公司在影片開機時亦知悉演員陳冠希參演,對使用其的風險應為明知。另,作為投資方,應當按約定分擔成本與風險,現影片已成片,無論影片能否送審通過,華美公司、國盛公司應按約定承擔相應比例的攝制成本與投資風險。基于此,華美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全部投資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50元,由華美星光文化藝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韓耀斌
審判員邢軍
審判員錢麗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碧玉
書記員朱迪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