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彩新與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山西長沁煤焦有限公司行政確認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8)晉行抗5號
判決日期:2018-11-20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訴人史彩新與被申訴人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晉04行終2號行政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晉檢民(行)復查[2017]14000000003號行政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范麗娜
審判員楊如珍
審判員王菊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橙
判決日期
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