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與濟寧市恒熙商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181民初3669號
判決日期:2018-11-02
法院: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輝公司)與被告濟寧市恒熙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春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才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恒熙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春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恒熙公司立即支付貨款40316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加50%的罰息計算逾期違約金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判令恒熙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等費用。事實與理由:春輝公司與恒熙公司素有業(yè)務往來,恒熙公司向春輝公司采購各類型號的電纜,為此,雙方簽訂了《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合作期間,春輝公司已按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恒熙公司卻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付款義務。經(jīng)統(tǒng)計,恒熙公司仍欠春輝公司貨款40316元,故引發(fā)訴訟。
恒熙公司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7日,春輝公司與恒熙公司簽訂《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由恒熙公司向春輝公司采購各類型號的電纜。春輝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兩次發(fā)貨,貨款855426元,同年10月21日發(fā)貨,貨款4890元,合計貨款860316元。恒熙公司收到貨物后,共向春輝公司支付貨款820000元,分別為:2014年8月20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43萬元、同年9月5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支付25萬元,2016年8月30日支付2萬元,2018年3月支付2萬元、起訴之后支付4萬元,另外還有5萬元已支付給銷售員何宏亮、1萬元作為介紹費支付給中間人,這兩筆支付給個人的計6萬元春輝公司認可,同意從貨款中扣除,現(xiàn)剩余貨款40316元,恒熙公司尚未支付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濟寧市恒熙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40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8月30日起計算至貨款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8元、減半收取904元,訴訟保全費920元,合計1824元,由被告濟寧市恒熙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耀翔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曉琳
書記員張云云
判決日期
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