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廣明、唐秀紅等與李羅拜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1826民初279號
判決日期:2018-11-08
法院: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與被告李羅拜、鐘李威,第三人鄧五妹、鄧貴才、連南瑤族自治縣香坪鎮排肚村瑤榜村民小組(下稱瑤榜村民小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廣明及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堅榮、李偉勁,被告李羅拜、鐘李威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亞二,第三人鄧五妹、鄧貴才、瑤榜村民小組負責人鄧老亞四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本案需要鑒定及鑒定周期長,依法轉為普通程序。2018年7月27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廣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鐘李威、李羅拜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亞二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唐秀紅、楊記體,第三人鄧五妹、鄧貴才、瑤榜村民小組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返還516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羅廣明與被告李羅拜、鐘李威在2014年2月23日簽訂一份《電站轉讓合同》,約定被告以170萬元轉讓排肚電站給原告。同日被告將排肚電站設備、材料、相關許可證等移交給原告羅廣明。為辦理電站轉讓過戶變更登記手續,被告方與原告方于2016年2月5日簽訂一份《電站轉讓過戶手續協議》,協議約定唐秀紅、楊記體也承擔2014年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義務。簽訂合同后,原告按約定履行合同。因排肚電站在轉讓前曾欠付第三人瑤榜村民小組資源費及沖毀村民林地,原告必須代被告清償以上費用后,電站才能正常發電,原告為被告墊付費用如下:2014年3月20日,原告代被告分別向鄧五妹、鄧貴才支付排肚電站塌方沖毀的林地及樹木款18180元和12420元;2014年4月27日,原告代被告向瑤榜村民小組支付2008年至2013年資源費21000元。上述墊付費用均發生在《電站轉讓合同》訂立前,屬于轉讓前的債務,應當由被告承擔,而按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以上墊付的費用。
被告李羅拜、鐘李威書面答辯如下:1.本案原告要求返還的事項被告沒有接受過,也不是受益人,被告與要求返還款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將李羅拜、鐘李威列為被告提起訴訟是主體錯誤。2.(2016)粵1826民初251號案件我方起訴羅廣明等人支付拖欠電站轉讓款一案中,羅廣明提起上訴時,對本案的三筆款主張了權利,要求在拖欠我方電站轉讓款中減除,并提交這三筆款項的相關收據。這些證據材料已在該案中作了質證,原告對法院已處理過的事項,另外再提起訴訟,是重復處理,因而應駁回原告起訴。3.2014年2月雙方簽訂的《電站轉讓合同》,2014年10月5日我方與羅廣明簽名的《排肚電站萬坑一級電站借款情況表》時,都沒有提出過這三筆款項,這是原告購買電站后產生的事務,應當由原告方承擔,與我方無關。4.對于原告提出的損失,被告與任何一方沒有作出任何事實的確認,不存在被告欠第三人補償款的事實和依據。被告也沒有委托原告墊付或代付這些款項。原告提出的請求,沒有經過被告方的確認,不可強加給被告承擔。5.資源費是被告與瑤榜村民小組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被告與瑤榜村民小組2005年3月16日簽訂的《萬坑電站資源補償款合同》調整的關系。原告不是該合同當事人,無權利對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被告沒有授權原告代被告行使該合同的權利和履行該合同的義務。對原告是否已支付資源費給瑤榜村民小組,與被告沒有關聯。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或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當事人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有異議部分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如下,對證據4中的鄧五妹《收據》、鄧貴才《收據》、《證明》、瑤榜村民小組《收據》,三性不予認可,該損毀林地和青苗補償沒有具體的損毀時間及位置,與以前案件提交的收據不相符,原來的收據是沒有村小組的蓋章,且收款人落款時間是電站轉讓后產生的,土地丈量圖是2014年3月20日,沒有被告在場簽名認可,也與以前案件提交時的不相符,瑤榜村民小組2011年至2013年的資源費已支付過。對林地、林木沖毀時間,經本院向第三人、村委干部調查,均證明林地被沖毀發生在原告與被告簽訂電站轉讓合同之前。對被毀林地面積,根據原告和第三人的陳述及本院委托的連南瑤族自治縣林業局(下稱林業局)的鑒定意見書,原告提供的測量面積與林業局測量面積只有細小的誤差,這誤差是因測量工具不同所造成,是在合理的誤差范圍內,故本院對原告測量、支付款項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被毀林地面積應以林業局鑒定的結果為準。對瑤榜村民小組的收據,被告稱已支付瑤榜村民小組2011年至2013年資源費,但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經本院調查,瑤榜村民小組負責人鄧老亞四證明被告未支付2008年至2013年的資源費,該費用是由原告羅廣明支付,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排肚村村民委員會、排肚坪村民小組出具的證明,因與第三人鄧五妹、鄧貴才的陳述及原告羅廣明和第三人自行測量的結果不相符,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對證據6.萬坑電站(注:該電站不是原、被告轉讓的排肚電站)收據三張,被告認為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可。因該三份收據是案外人萬坑電站與他人之間的林地、林木被毀賠償收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原告對被告李羅拜、鐘李威提供的有異議部分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如下:對證據4.《收據》兩份,真實性無異議,與我方以前與被告方的案件提交的是一致的,但至于為什么被告提交的沒有蓋公章,我方不清楚。原、被告提供的兩份收據的內容一致,原告提交的收據加蓋了村委的公章不影響證據的內容,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被告庭后補充的證據4.改架輸電線路協議、證據5.轉讓電站定金收據、證據6中的2013年7月6日移交清單、證據8.授權委托書的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因上述證據均是被告與案外人所簽訂,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向第三人鄧貴才和鄧五妹、排肚村委調解主任鄧一貴、排肚坪村理事會會長兼財務監督人鄧羅拜五、排肚坪村副隊長鄧迎打七、瑤榜村民小組負責人鄧老亞四做了調查筆錄,原告對上述筆錄無異議;被告對上述調查筆錄中所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上述筆錄中各被調查人的陳述內容能相互認證,故本院對調查筆錄中所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原告對本院依職權委托林業局作出的《香坪鎮排肚村鄧貴才、鄧五妹的林地、林木受損調查鑒定意見書》、《香坪鎮排肚村鄧五妹的林地、林木受損調查鑒定意見書》、連南瑤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下稱價格中心)作出的《連南瑤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無異議,被告對上述意見書及結論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上述意見書及結論書是本院為確認本案涉案林地面積和林木價格依職權委托有關部門作出,本院對上述意見書和結論書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羅廣明與被告李羅拜、鐘李威就轉讓排肚電站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于2014年2月23日簽訂《電站轉讓合同》,李羅拜、鐘李威、羅廣明(買受人)在該合同上簽名,其中合同中“莫新民”(又稱莫新明)的名字是羅廣明所簽。電站轉讓合同第二條約定:“……合同訂立之日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出讓人負擔,與買受人無關。訂立合同之日后產生的債權債務由買受人負擔。”為了便于辦好電站轉讓過戶和變更工商登記手續,李羅拜、鐘李威(出讓方)與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買受方)于2016年2月5日簽訂一份《辦理電站轉讓過戶手續協議》,該協議約定唐秀紅、楊記體也承擔2014年李羅拜、鐘李威與羅廣明之間簽訂的《電站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受讓人義務。
2012年至2013年間,排肚電站將位于電站水圳下方的第三人鄧貴才的林地一塊、鄧五妹林地兩塊及地上林木沖毀。2014年3月20日,經原告羅廣明與第三人鄧貴才、鄧五妹到現場測量,鄧五妹被沖毀林地面積為1.01畝(0.66畝+0.35畝=1.01畝),鄧貴才被沖毀林地面積為0.69畝。當日,羅廣明按林地10000元/畝、林木40元/棵、每畝200棵的標準分別向鄧五妹、鄧貴才支付賠償款18180元和12420元。
2005年3月16日,連南縣香坪鎮排肚村排肚坪村民小組(下稱排肚坪村民小組)、瑤榜村民小組(甲方)與被告鐘李威、李羅拜(乙方)簽訂《萬坑電站資源補償款合同》(萬坑電站即原、被告轉讓的排肚電站),合同約定乙方每年繳給甲方資源補償款共貳萬伍仟元整(包括該電站使用有其土地的全部村民小組和排肚村委會等在內)。后因村民用電等問題,被告與村民發生矛盾,2007年1月18日,被告與排肚坪村民小組、瑤榜村民小組再次簽訂《協議》,確認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日前支付當年資源費25000元。2008年至2013年,被告作為排肚電站的經營者未向瑤榜村民小組支付資源費。
原、被告因電站轉讓引發的合同糾紛,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原告支付電站轉讓費,案號為(2016)粵1826民初251號,案件上訴后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18民終42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2014年3月20日,羅廣明向鄧五妹支付林地及樹木款18180元、2014年3月20日羅廣明向鄧貴才支付林地及樹木款12420元、2014年4月27日羅廣明支付瑤榜村資源費21000元、2014年6月23日羅廣明支付橫寨村水資源費15000元均發生在電站轉讓合同訂立之日前,但該款項的支付未經過李羅拜、鐘李威的確認、授權或追認,如在該案中抵扣會剝奪李羅拜、鐘李威對該債務是否成立進行抗辯的權利,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可另行主張。
為查明第三人鄧貴才、鄧五妹被沖毀林地面積及林木價值,本院依職權委托了林業局對第三人被沖毀的林地、林木情況進行鑒定,林業局作出《香坪鎮排肚村鄧貴才、鄧五妹的林地、林木受損調查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山場林木塌方時,杉木年齡為3年,胸徑小于5厘米,杉木無蓄積。塌方林地長75米,平均寬10.6米,面積1.19畝,(由于鄧貴才、鄧五妹在五年前塌方的杉木山場存在不規則地相連,無法清晰區分二人山場界線,只能作一整塊計量。面積為水平面積),根據隨機抽檢塌方山場旁邊杉木株行距,計得平均杉木為242株/畝,1.19畝杉木株數為:1.19畝×242株/畝=288株。《香坪鎮排肚村鄧五妹的林地、林木受損調查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山場林木塌方時,杉木年齡為3年,胸徑小于5厘米,杉木無蓄積。塌方林地長35米,平均寬6.5米,面積0.34畝,根據隨機抽檢塌方山場旁邊杉木株行距,計得平均杉木為242株/畝,0.34畝杉木株數為:0.34畝×242株/畝=82株。因被毀林木無蓄積,林業局無法對林木價值作出鑒定,本院委托價格認證中心對被毀林木價格進行認定,《連南瑤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作出的結論是:胸徑3-5厘米杉樹價格為15元/株。288株杉樹價格為4320元,82株杉樹價格為1230元,總價格為5550元。
根據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南府辦〔2011〕12號《關于轉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連南瑤族自治縣香坪鎮地區土地類別為十類,林地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為10.8萬元/公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李羅拜、鐘李威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37566元。并自2017年8月2日起以3756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元,訴訟保全費536元,由原告羅廣明、唐秀紅、楊記體負擔442元,由被告李羅拜、鐘李威負擔11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謝柳青
審判員古智平
人民陪審員吳玉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龍乘
書記員龍瑜晨
判決日期
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