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軍、周垂霞等與嘉興市經濟適用房住房發展中心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0402民初6019號
判決日期:2018-10-13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建軍、周垂霞因與被告嘉興市經濟適用房住房發展中心、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物業管理分公司、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建軍、周垂霞起訴稱,原告自2016年開始,向小區物業提出了房產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當時物業和開發商也派人到其家中看過,認可了房屋有嚴重的質量問題,當時開發商口頭承諾給予維修,但每次來人看看走了就沒有消息。也沒主動聯系過原告,也沒談賠償和換房問題。在期間,小區物業也是踢皮球,告知原告以前負責處理原告房屋事宜的人已經調走了。小區物業沒有做到應盡的職責。原告故訴請判令:一、被告修復原告房產的貫徹性裂縫,或者給原告換房和賠償損失6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嘉興市經濟適用房住房發展中心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1種方式提交嘉興仲裁委員會仲裁。”故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林建軍、周垂霞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忠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鑫玲
判決日期
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