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北省鄂州軍分區、湖北長城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鄂0704執916號
判決日期:2018-10-13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北省鄂州軍分區(以下簡稱鄂州軍分區)與被執行人湖北長城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酒店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本院生效的(2018)鄂0704民初1767號民事判決書,于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向被執行人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騰退承租的位于鄂城區濱湖南路32號、面積為12000平方米的房屋,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5000.00元、執行費1125.00元。當日,被執行人承諾自行履行騰退義務。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院主持和監督下,雙方當事人對租賃房屋進行了現場驗收和交付,并達成如下執行和解協議:
被執行人長城酒店公司于2015年8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承租的位于鄂城區濱湖南路32號、面積為12000平方米的房屋,自雙方在執行和解筆錄上簽字之日起、按現狀轉移給申請執行人鄂州軍分區,承租房屋內被執行人長城酒店公司未拆除、未搬離財物歸申請執行人鄂州軍分區所有。
二、申請執行人鄂州軍分區于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償被執行人長城酒店公司損失人民幣700000.00元(扣減代墊的受理費15000.00元、電費30223.00元,實應支付654777.00元);
三、雙方當事人的騰退及補償爭議就此了結,均不得再主張與此有關的權利。
本案執行費1125.00元由被執行人長城酒店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達成后,申請執行人鄂州軍分區向本院遞交了結案申請書,申請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鄂0704民初1767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吳新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廖麗
判決日期
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