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與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譚平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黑0203民初1675號
判決日期:2018-09-17
法院: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春與被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譚平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資及利息共計78267.94元;2、判令被告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工作期間的住院醫療費6554.33元及精神撫慰金3445.67元;3、二被告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原告原為齊齊哈爾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設備站職工,被告譚平為該公司設備站站長。原告2003年至2011年間在被告公司工作,實際月工資為1105.48元,后增至1424.61元,但被告每月僅支付原告500元。2003年至2010年間被告拖欠原告工資本息共計78267.94元。2011年3月原告在職期間因病就醫產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10000元。基于上述事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春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原告劉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舒展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吳佳超
判決日期
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