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3民初973號
判決日期:2018-09-21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經濟合作社)因與被告廣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瑞集團)委托代建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5月29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8年8月21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劼,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曉洪、朱進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濟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雙方訂立的《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已于2018年4月19日解除。庭審中,變更為解除該協議書。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廣瑞集團掛靠人伙同村委會,在明知2017年3月5日村委會換屆原主任無法連任的情況下,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突擊將經濟合作社擬申請報批的“肇平垟中村T2-1-5、T2-6-1、T2-6-2儲備地塊工程”委托廣瑞集團代建。同年3月5日,村委換屆后,新一屆成員多次向原村兩委成員詢問安置房代建事宜,均答復尚未簽訂合同。直到2018年4月1日,經濟合作社才得知雙方已于2017年2月17日簽訂《肇平垟中村T2-1-5、T2-6-1、T2-6-2儲備地塊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因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該協議書的訂立程序、廉潔性以及履約能力產生重大懷疑,故于2018年4月19日向廣瑞集團郵寄送達《解除合同書》,告知解除該協議書。經濟合作社認為,廣瑞集團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工程項目代理權,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該協議書應予依法解除。
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經濟合作社提供了以下證據:
1.《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復印件,證明雙方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2.解除合同通知書、郵寄憑證及《回復函》復印件,證明其通知解除代建協議書。
廣瑞集團辯稱:1.訴狀中原告名稱為“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經濟合作社”,而合同簽訂主體為“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故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應予駁回。2.經濟合作社不享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權,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其請求確認合同解除,于法無據,應請求判決解除合同。3、經濟合作社稱代建工程項目不存在,以及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與事實不符。同時,其主張廣瑞集團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工程項目代理權,且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以及違反廉潔等,毫無事實根據。因此,經濟合作社據此請求解除合同,于法無據。相反,合同訂立后,廣瑞集團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但經濟合作社因內部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推進,構成違約。若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廣瑞集團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為證明其反駁主張,廣瑞集團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下列證據:
1.廣瑞集團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榮譽證書等復印件,證明其公司屬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很強的合同履行能力;
2.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招聘代建單位公告等復印件,證明涉案代建項目真實存在,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3.部分村民自建確認書復印件,證明村民以協議方式同意經濟合作社公開選聘代建單位;
4.代建協議書復印件,證明雙方委托代建合同合法有效,應按約定履行;
5.雙方往來函件及郵寄憑證復印件,證明其催告經濟合作社履行合同;
6.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工程選址批前公示及收款收據復印件,證明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7.談話筆錄復印件,證明代建項目無法推進的責任在于經濟合作社內部原因。
對于雙方提供的上述證據,經庭審出示質證后,作如下綜合認定:
(一)關于經濟合作社提供的證據。廣瑞集團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其認為,廣瑞集團為履行《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支付了500萬元保證金,單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經濟合作社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且廣瑞集團已明確函告不同意解除,故通知書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二)關于廣瑞集團提供的證據。經濟合作社對證據4、5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其認為,證據1屬復印件,真實性存疑,證據2、證據3村民會議記錄和村民自建確認書中的村委會公章涉嫌偽造,證據6中1800萬元收據是訂立合同前收取,涉嫌惡意串通,證據7談話筆錄屬受要挾制作,并非真實意思表示。
結合雙方質證意見,并經本院依法審核后,對雙方就上述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并附卷佐證。對于爭議證據的證明力及其爭議事實,本院在下文事實部分和理由部分予以說理闡述。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17日,廣瑞集團與經濟合作社訂立《肇平垟中村T2-1-5、T2-6-1、T2-6-2儲備地塊工程項目代建協議書》。約定:“該項目經村兩委與村民代表公開投票結果由廣瑞集團負責代建”。工程名稱:肇平垟中村T2-1-5、T2-6-1、T2-6-2儲備地項目。工程規模:地上總建筑面積46000㎡,地下室建筑面積13000㎡,工程總造價2億元(按實際審計后的結算為準)。代建內容:前期報批事務,包括項目立項、涉及聯絡、工程許可手續,協助安置房定位分配、辦理分戶產權證、土地證和銀行項目貸款或建房戶按揭貸款;組織并擇優確定造價咨詢單位、監理單位、涉及單位;組織工程施工總承包邀請招投標,確定總包施工單位、工程施工全程管理直至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竣工備案及產權分戶登記。代建管理費為項目總投資的1.5%,勘察、設計、監理、新墻體材料押金、基礎設施費、各種交費、手續費、財務費等任何費用不包括在代建費中。在該協議書第三部分“項目墊資方式”中約定,“前期乙方(廣瑞集團)向甲方(經濟合作社)支付人民幣500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此款可由甲方用于規費、設計費、土地出讓金等前期規費,規費不足部分由乙方繼續墊付至符合辦理施工許可證條件為止”,并就墊資款、履約保證金返還,工程款支付方式及逾期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該協議約定的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廣瑞集團已于2016年11月4日支付給經濟合作社。
2017年2月20日,廣瑞集團、經濟合作社與浙江嘉華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訂立《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同年,6月22日,經濟合作社函告廣瑞集團,稱:《項目代建協議書》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未依相關程序訂立,屬無效合同,請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關于委托代辦項目相關手續協商另行簽訂合同。6月27日,廣瑞集團復函稱:經濟合作社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依據。經濟合作社收到復函后,于7月30日向廣瑞集團寄送《回復函》,稱:2017年2月6日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僅同意由貴公司代辦手續,并沒有設計承包建設等相關程序內容,地塊建設涉及全體村民重大經濟利益,相關合同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請于收到本通知后10日內重新簽訂代辦手續。
2017年12月6日,廣瑞集團向經濟合作社送達《催告函》,稱:《項目代建協議書》約定前期墊資款、履約保證金自支付之日起12個月屆滿后7日內,如甲方原因該項目無法啟動的,甲方需全額退還墊資款和保證金,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總承包協議照樣有效。因此,請經濟合作社于2017年12月11日前返還履約保證金500萬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4日起的利息。
2018年3月23日,書面回復稱:上述合同均無效,因貴公司辦理該返回地至今未有動靜,也未與我村溝通解釋,連選址都未與我村協商,為此,請貴公司收到本回復函后七日內前來辦理確認代建協議無效的相關手續,待手續辦理完畢,無息退還500萬元。
2018年3月27日,廣瑞集團函復稱:該協議合法有效,相關部門已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項目選址批前公示》(瑞塘住建示[2017]28號),后因貴社未先行確定商業指標比列,導致后續審批手續無法辦理。為此,催告貴社盡快確定商業指標以推進項目建設,因遲延履行或拒絕履行造成損失的,我司保留索賠權利。
2018年4月19日,經濟合作社向廣瑞集團郵寄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以沒有跡象表明合作社擁有涉案儲備地塊項目,以及代建協議未經村民會議討論為由,通知解除《項目代建協議書》。次日,廣瑞集團書面復函稱:1.貴社在《瑞安日報》刊登的《儲備地塊工程招聘代建單位公告》明確該地塊即將進入建設階段,故貴社稱不擁有該地塊,顯屬不尊重事實;2.《項目代建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3.我司不同意解除《項目代建協議書》,并請貴社切實履行合同相關義務,如貴社單方解除合同,將構成違約,我司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駁回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由瑞安市塘下鎮肇平垟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宗波
人民陪審員林其勉
人民陪審員諸愛珍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姜岳良
代書記員徐彬妮
判決日期
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