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與朱克云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11民初5649號
判決日期:2018-09-10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訴被告朱克云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委托代理人魯剛、章翔、被告朱克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蔚鑫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費323398.66元(詳見代理費計算方式);二、判決保全申請費2137元、擔保服務費1000元由被告承擔;三、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7日,原、被告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與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對代理費的收取方式在第十五條中作出了明確約定“風險代理:按照甲方實現取得的權益額的50%支付風險代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提供了法律服務,在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定遠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付原告朱克云61×××××元,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欠款實際付清之口止”,判決生效后,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原告代理被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2018年4月份,第一期的執行款項20萬元已轉入被告銀行賬戶(開戶行:定遠縣農村商業銀行爐橋支行,戶名:朱克云,賬號:62×××90)。原告多次告知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收到執行款后向原告支付10萬元代理費用,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代理費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己構成根本違約。現法院己將生效判決確定的案件標的額全部執行到位,執行款項待被告領取。
被告根本違反合同約定,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理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全案標的額向原告支付代理費323398.66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至貴院,以期判如所請。
被告朱克云辯稱:答辯人并沒有與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達成50%風險代理費用的合意,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提供的證據“委托代理合同”中“風險代理:按照甲方實現取得的權益額的50%支付風險代理費用”系合同簽訂后,由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人員單方加上的,并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7日,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乙方)與被告朱克云(甲方)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與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供法律服務,其中該合同第十五條其它約定事項中約定“風險代理:按照甲方實現取得的權益額的50%支付風險代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原告為被告訴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供了法律服務,在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皖1125民初426號民事判決,該判決主要內容如下:“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償付原告朱克云61×××××元,并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欠款實際付清之口止”,該判決生效后,江西省第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原告代理被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2018年4月8日,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向被告朱克云轉付了執行款項20萬元(開戶行:定遠縣農村商業銀行爐橋支行,戶名:朱克云,賬號:62×××90)。原告要求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收到執行款后向原告支付10萬元代理費用,被告至今未付,該案執行款項611200元已由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告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對被告朱克云在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待領取的323398.66元執行款予以保全,并交納了保全申請費2137元和擔保服務費1000元。2018年5月30日,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訴訟來院并提出了如上之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領款單1頁、網上轉賬匯款單電子回單、短信截屏、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委托擔保合同、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朱克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代理費305600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98元,減半收取為3099元,保全費2137元,合計5236元,由原告安徽點贊律師事務所負擔303元,被告朱克云負擔49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聶愛桂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張麗娟
判決日期
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