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冀民申3141號
判決日期:2018-06-28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104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上訴理由沒有全面審查,未認定《1×600t雙膛窯項目合同書》中有關被申請人承包建設的條款,及違反承包建設的違約條款,系無效條款是錯誤的。(二)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實際損失為8989925.21元,并據此判決不予降低違約金是錯誤的。(三)一審、二審認定申請人已構成實質性違約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威
審判員李源
審判員郝英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潔
判決日期
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