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種子集團有限公司、武漢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鄂民申1362號
判決日期:2018-06-22
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湖北省種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武漢生命科技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命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供電公司、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供電公司、武漢麗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光谷生物醫藥產業園發展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終80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種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生命公司自身過錯是造成其損失的唯一、直接及根本原因。一、二審判決認定種子公司所有的避雷器損壞與生命公司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缺乏事實依據,認定種子公司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二)種子公司合法依規用電,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亦不存在任何過錯。一、二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錯誤。(三)生命公司主張的損失金額并無有效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一審法院認定其損失為2906464.39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湖北省種子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彭建民
審判員李成林
審判員周海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湯瑩
判決日期
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