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安、昆明怡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云民申1202號
判決日期:2017-12-29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張軍安因與被申請人昆明怡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怡超公司)、云南省金馬安防設備制造廠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終4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軍安申請再審稱,業委會成立不合法,業委會與怡超公司所簽《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應予以撤銷。張軍安未與怡超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怡超公司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及小區其他場地作為停車位,未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未盡公共設施維護義務,導致小區景觀樹枯死、業主太陽能被長期破壞,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怡超公司主張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公共設施設備電費、維護費應不予支持。按怡超公司提交證據,張軍安只在小區停車5分鐘左右,卻要承擔2年的停車費,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判決結果
一、指令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楊國俊
審判員王鵬
審判員張永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藝茗
判決日期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