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與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遼0213民初3118號
判決日期:2017-12-18
法院: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訴被告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2017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偉,被告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清、王玉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購房款76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款項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貸款利率計算)。事實與理由:2008年9月3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標準廠房轉讓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所有的位于大連市金州區標準廠房及附屬的土地,總建筑面積為8311.26平方米,總價款為16892496.00元,簽訂合同前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00元,暫留總價款的5%作為保證金,質保期一年。如果標準廠房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內有屋頂漏雨質量問題,被告應提前通知原告予以維修,如原告未予以維修,經原告書面確認后可從標準廠房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維修費用,期滿后將余款支付給原告。質保期滿,如無上述質量問題,被告應即刻將該筆款項支付給原告。質保期滿后剩余購房款被告一直未給付。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訴請超過了訴訟請求,廠房有嚴重的質量瑕疵,在質保期內怠于履行義務,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承擔轉讓款5%的違約金,被告自行維修房屋花費工程款445000元,合計1210000元,可以抵消合同約定的質保金760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9月30日簽訂《標準廠房轉讓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所有的位于大連市金州區標準廠房及附屬的土地,轉讓的廠房總建筑面積為8311.26平方米,總價款為16892496.00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前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00元,暫留總價款的5%即
760000元作為保證金,質保期一年。如果轉讓的標準廠房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內屋頂漏雨質量問題,被告應提前通知原告予以維修,如原告未予以維修,經原告書面確認后可從標準廠房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維修費用,期滿后將余款支付給原告。質保期滿,如無上述質量問題,被告應即刻將該筆款項支付給原告。被告現有760000元購房款未支付。
另查,2009年6月27日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原告的廠房出現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的書面告知書上蓋章。關于該質量問題,原告未給予維修。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與案外人大連明陽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協議、2010年6月30日簽訂補充協議,對案涉廠房進行維修,產生維修款445000元。
再查,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告發出繳費函,被告單位工作人員簽收。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標準廠房轉讓合同、繳費函及被告提供的施工承包協議、補充協議、發票及雙方當庭陳述筆錄,已經庭審質證,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廠房款人民幣3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大連金州經濟開發區開發建設總公司負擔3250元,被告大連東正橡膠有限公司負擔2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小丹
判決日期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