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妮、李睿等與尹小巧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0105民初14572號
判決日期:2017-11-2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妮、李睿(以下簡稱二原告)訴被告尹小巧(以下簡稱被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共45217.45元(原告李春妮28075.69元,原告李睿17141.76元)。2.被告承擔原告精神損失費3萬元(原告李春妮2萬元,原告李睿1萬元)。3.被告承擔原告誤工損失費10519.03元(原告李春妮7209.03元,原告李睿3310元)。4.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15日23:30在出租屋內正確使用熱水器和客廳窗戶打開的情況下洗澡時,發生CO中毒事件,陷入昏迷時,被合租的室友原告李睿發現并撥打了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到達時,原告李睿在開門的瞬間暈倒在地,河南省職工醫院醫護人員立即展開搶救,隨后原告李春妮被送進重癥監護室,原告李春妮昏迷6小時后方才蘇醒過來。原告李睿昏迷2小時。后因省職工醫院高壓氧倉拆遷無法繼續治療,原告于4月28日辦理了出院手續,至此,在省職工醫院治療費用共計人民幣21652.61元(原告李春妮人民幣12494.65元,原告李睿人民幣9157.96元)。又因治療尚未結束,原告于4月28日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再次辦理了住院手續,住院治療至5月22日結束,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費用共計人民幣21844.84元(原告李春妮人民幣13861.04元,原告李睿人民幣7983.8元)。原告李春妮頤和醫院高壓氧門診治療40次,費用共計人民幣1720元。但原告李春妮的病情在最初入院時被診治醫生診斷后屬于較重的CO中毒,即使出院后,高壓氧治療也不能間斷,且治療期限最保守的也要務必保證在3個月-6個月。原告李春妮目前的狀況是記憶力受損,一旦長時間用腦,就會出現頭痛、惡心等不良反應,嚴重地影響了本人的生活和職業生涯。經調查了解,本房屋內熱水器型號為萬家樂牌JSTDQ8-B5,該型號熱水器上市時間為2007年前后。根據國家發布的《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燃氣熱水器使用年限為8年,截止2017年,該熱水器應當已經超過使用年限。并且該熱水器未按照國家最新行業標準GB6932-2015《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中的相關規定,未設置排氣管等必要安全設施,將廢氣直接排入室內,不符合國家規定。原告在承租期間沒有對房屋原有設備及設施進行任何改動和改造,原告對原有設備及設施的使用沒有任何不當,被告應對房屋內的設備及設施負有安全責任,因此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事后跟房東溝通此事,談判無任何結果,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一、本案不屬于共同訴訟,二原告是不同的兩個訴訟主體,而且其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各不相同,因此本案二原告不屬于共同原告。二原告應當分別提起訴訟。二、本案中被告沒有過錯,本案中二原告發生一氧化碳中毒,并沒有證據證明是熱水器引起的,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在洗澡時發生的。被告的熱水器是合格的,不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的房子是2010年才交的房屋,并沒有超出8年,其熱水器也裝有排氣管。如果沒有排氣管不可能使用這么久都沒出事,原告也在該房居住了近一年,也都在正常使用。被告的熱水器每年都要經過檢測,一直也未出現過問題。如果原告對熱水器的質量有疑問,可以申請鑒定。三、本次事故應當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據原告自己所述李春妮是在23點30分左右洗澡的,而且被告房屋的衛生間也不大,不可能二人同時洗澡,在客廳窗戶打開的情況下不可能同時中毒。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在洗澡時發生的。因此本次事故完全可能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舉證、質證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二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6月25日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為2016年6月27至2017年6月27日。
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16日凌晨2點到河南省職工醫院就診,入院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其他診斷:細菌性肺炎。2017年4月28日10時出院,實際住院13天,出院診斷:1.一氧化碳毒,2.細菌性肺炎。出院醫囑:1.不適隨診;2.注意休息;3.繼續高壓氧治療。原告李春妮在河南省職工醫院費用共計12494.65元。后原告李春妮于2017年4月28日19時到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入院診斷:××。2017年5月22日出院,實際住院24天,出院診斷:××。出院醫囑:繼續高壓氧治療;注意觀察行為變化,不適隨診。原告李春妮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13861.05元。原告李春妮從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出院后在鄭州頤和醫院進行高壓氧艙治療,共計40次治療,費用為1720元。截止目前僅治療20次,花費860元。
河南陽光電子招投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表顯示,原告李春妮實發工資5773.7元。
原告李睿于2017年4月16日凌晨2點到河南省職工醫院就診,入院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2017年4月28日10時出院,實際住院13天,出院診斷:一氧化碳中毒性。出院醫囑:1.不適隨診;2.注意休息;3.繼續高壓氧治療。原告李睿在河南省職工醫院費用共計9157.96元。原告李睿于2017年4月28日19時到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入院診斷:××。2017年5月10日出院,實際住院12天,出院診斷:××。出院醫囑:1.繼續高壓氧治療;2.避免接觸一氧化碳;3.不適隨診。原告李睿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為7983.8元。
招商銀行卡號:62×××82,戶名:李睿,交易記錄顯示,2017年4月5日入賬1262.11元,交易摘要:工資,河南易居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入賬3204.41元,交易摘要:工資,4月勞動人員工資;2017年6月5日入賬1336.6元,交易摘要:工資,河南易居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入賬3240.77元,交易摘要:工資,河南易居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入賬2153.22元,交易摘要:工資,河南易居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原告李睿月平均工資為2239.42元
判決結果
(2017)被告尹小巧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春妮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共計7005.61元。
(2017)被告尹小巧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睿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共計4278.42元。
三、駁回原告李春妮、李睿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43元,由原告李春妮、李睿負擔1687元,被告尹小巧負擔2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長胡亞芹
人民陪審員宋獻宏
人民陪審員陳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斌巍
判決日期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