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波與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鑫達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05民初34705號
判決日期:2017-10-30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波(以下稱楊波)訴被告張洪兵、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分別表述時稱張洪兵、保險公司,同時表述時稱二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楊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蓬堯,張洪兵,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詩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楊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賠償我醫療費6186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10845元、殘疾賠償金199988.2元、鑒定費3150元、誤工費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5000元,合計331051.05元,超過交強險部分按70%主張,二被告合計賠償金額為267735.74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5日23時5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張洪兵駕駛的×××號大貨車與我駕駛的×××號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我受傷,兩車損壞。交通隊認定張洪兵負事故主要責任,我負事故次要責任。受傷后,我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傷情符合十級傷殘,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張洪兵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情況和責任認定情況無異議,事發時由我駕駛事故車輛,事故車輛登記在北京鑫達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系受人雇傭駕駛車輛,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由保險公司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由我賠償,不需要雇主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情況及責任認定認可。×××號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發在保險期間內,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如果張洪兵庭后提交運輸員個人資格證、營運證,同意賠償商業險。醫療費需要扣除15%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營養費按每天30元,護理費需要護理人員收入減少證明,殘疾賠償金同意按戶口性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誤工費根據勞動合同月基本工資2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要求提供戶口本及其他證據佐證,交通費過高,鑒定費、訴訟費不同意承擔。商業險已賠付給楊波財產損失2000元、車輛損失13300元,有打款單。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3月15日23時5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張洪兵駕駛的×××號大貨車與楊波駕駛的×××號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楊波受傷,兩車損壞。交警認定張洪兵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波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核,×××號大貨車登記在案外人北京鑫達順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發時由張洪兵駕駛,楊波及張洪兵均同意由張洪兵承擔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的責任。
事發當日,楊波被送往北京朝陽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診斷為右股骨干骨折、頭面部外傷、面部皮膚挫裂傷、腦外傷后神經癥性反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閉合性胸部外傷、雙肺挫傷等,住院26天。楊波支出醫療費61867.8元,保險公司稱需扣除15%非醫保用藥。楊波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保險公司同意按每天50元計算。
訴前,楊波自行委托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楊波外傷致右股骨干骨折,行復位內固定術后,遺留右下肢功能受限,符合X級傷殘,賠償指數為10%,建議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楊波支出鑒定費3150元,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
楊波稱其長期在北京有固定工作,收入來源于城鎮,按城鎮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199988.2元,對此提交了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及村委會、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保險公司不認可前述證明,同意按戶口性質賠償殘疾賠償金,楊波戶別顯示為居民家庭戶。楊波按每月6000元主張6個月的誤工費36000元,并提交了北京潤鴻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用工協議、誤工證明及工資表,保險公司不認可,稱按合同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楊波按每天40元主張90天的營養費3600元,保險公司同意按每天30元計算。楊波主張90天的護理費10845元,其中1天按165元主張其余89天按120元主張,保險公司稱需要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證明。楊波稱其雇車從北京到西安支出交通費5000元,保險公司稱過高。楊波估算了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保險公司稱過高。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楊波要求二被告按70%賠償,二被告稱應重新認定責任比例及賠償比例。
楊波認可保險公司已賠償其所駕車輛車主財產損失2000元、車輛損失133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波醫療費一萬元、殘疾賠償金十萬零五千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五千元,合計十二萬元;
二、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波醫療費三萬六千三百零七元四角六分、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八百二十元、營養費二千五百二十元、護理費七千五百九十一元五角、誤工費一萬四千七百元、殘疾賠償金六萬六千四百九十一元七角四分、交通費五百六十元,合計十二萬九千九百九十元七角;
三、被告張洪兵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楊波鑒定費二千二百零五元;
四、駁回原告楊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58元,由原告楊波負擔193元(已交納),由被告張洪兵負擔246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曹海秀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盼蓉
判決日期
2017-10-30